專題:聚焦中小股民維權難題 筑牢權益守護防線:新浪財經315投資者保護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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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新浪財經“3·15投資者保護論壇”在北京舉行,論壇主題為“聚焦中小股民維權難題,筑牢權益守護防線”,業內專家及資深律師出席,多維度解析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監管執法效能提升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等議題,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新浪財經副總編輯岳才勇:投資者是市場之本,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是監管的首要任務

岳才勇表示,證監會在研究部署2025年重點工作時,強調出臺中小投資者保護政策措施文件,推動健全特別代表人訴訟、當事人承諾等制度機制,切實維護市場“三公”,進一步凸顯了投資者保護在資本市場發展中的核心地位。岳才勇表示,新浪財經將進一步發揮平臺優勢,打通投資者與專業律師的高效對接通道,破解 “維權無門” 困境;借助微博的傳播矩陣和新浪財經的強大傳播力量,開展常態化的風險教育,提升投資者自我保護能力。
余興喜:上市公司質量提高要從“軟指標”和“硬指標”兩方面入手

中上協學術顧問委員會委員、獨立董事委員會委員余興喜表示,衡量上市公司質量主要從軟指標(公司治理和企業管理水平)與硬指標(公司業績和發展前景)兩方面入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內因靠公司自身,外因依賴良好外部環境。上市公司應努力做好公司治理、企業管理及業務,以提升自身質量,讓投資者對公司未來有良好的信心。
厲健:完善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補齊投資者維權“短板”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證券法學會理事厲健律師表示,除了個案有所突破,投資者索賠總體仍處于艱難探索階段,主要體現“立案難”、“開庭難”、“判決難”、“調解難”等方面。對此,厲健律師呼吁最高法院盡快出臺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補齊投資者維權“短板”,為投資者維權指明方向。
趙敬國: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從強化投資教育和上市公司監管,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三手抓起

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敬國律師表示,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關乎資本市場公平,需監管、制度、法律人及投資者共同努力,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為此需要要監管部門加大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完善披露規則,明確內容、格式和時間要求;同時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廣仲裁、調解等非訴訟方式,降低中小投資者維權成本;此外監管部門、證券公司等應共同開展多樣投資教育活動,提高公眾金融素養。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陳宇霞表示,投資者維權案件中,尤其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訟周期明顯長于普通民事案件。證券虛假陳述案件通常涉及眾多原告和巨額標的,法院在審理時需考量諸多因素,導致許多案件持續數年才能結案。這就導致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訴訟周期通常以3年為起點,部分案件甚至超過5年仍未結案,不僅大幅增加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也顯著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意愿。

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云表示,部分案件在征集時公司尚未退市,但漫長訴訟過程中公司退市。這種情況下,即便拿到判決書,強制執行也往往無果。此時可以通過提出破產重整申請,迫使公司提高和解比例。因公司雖退市,但仍有諸多資產,如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難以剝離,公司為保住殼資源,才愿意提高和解比例。因此在執行階段難以拿到賠償時,希望推動代理律師可嘗試提交破產重整申請,推動企業主動履行應承擔的責任,這將為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資者維權執行階段提供新的思路。
張海峰:第三方平臺要發揮推廣作用,及時推送風險提示,提高投資者維權意識

北京市元吉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張海峰表示,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制度和重視的程度都顯著提升,但是政策落地和實務中間還有最后一公里的距離。而實務當中的幾項痛點和方向,比如關于信息不對稱,投資者看不到風險和抓不到證據等,讓無法及時甄別風險,過于依賴監管部門的立案偵查、警示和詢問。需要推動監管部門與第三方平臺的合作,通過大數據的篩查異常交易、財務波動等信號,向投資者及時推送風險提示;通過更廣泛的普法教育,加強投資者的維權意識,讓他們及時或者提前地進行維權。
廣東深超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思遠:積極推進普通代表人訴訟,維護廣大中小股民權益

廣東深超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思遠表示,實際情況中,股民維權面臨諸多困境。包括部分公司退市后存在借機“洗白”現象、國內相關司法解釋在借鑒國外時未能充分貼合中國特色、與消費者保護相比,中小股民權益保護力度差距明顯等等。他期望維權平臺能夠借助AI浪潮,進一步為股民提供精準信息,同行應加強溝通、抱團取暖,共同推動解決法院立案難的問題,在代表人訴訟方面,鑒于特別代表人訴訟占比僅1%,應多與法院溝通,積極推進普通代表人訴訟,以更好地維護廣大中小股民權益。
許峰:加快對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的調查速度,落實老鼠倉民事賠償機制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表示,目前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案件的調查周期過長,從違規行為發生到證監會處罰決定書公布,往往相隔數年,甚至長達六七年。這不僅削弱了投資者的維權意識,還導致部分案件因超訴訟時效而無法索賠。證監會應縮短從監管措施到行政處罰的時間跨度,避免投資者因信息不透明而陷入長期的不確定性。同時他指出《證券法》雖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應依法賠償,但實際操作中,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往往缺乏具體信息,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自身是否為受害者。他建議,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詳細披露老鼠倉涉及的股票和交易時間,以便投資者判斷自身權益是否受損。

北京中登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姚國文表示,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基石,投資者保護得越好,證券市場就越健全,投資者就越有信心,證券市場發展得就越好。但律師在代理股民維權案件過程中,發現對投資者的保護和預期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具體為長期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缺失、重大性標準的不合理認定、單一揭露日的弊端、會計差錯更正與虛假陳述的混淆、訴訟時效的不合理起算點。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徐勁表示,重大性與交易因果關系認定主要依據陳述事件重大性及虛假陳述前后股價大幅波動。但“大幅”波動標準模糊,5%、10%是否算大幅波動尚無定論,波動天數也無明確界定。實際案例中,存在當天股價未波動,次日股民反應過來后股價暴跌的情況,這種情形是否符合認定標準存疑。對此,徐勁指出,在存在多個揭露日時,應更注重股價波動因素,將股價波動明顯的日期定為揭露日,加大股價波動在揭露日認定中的權重,以更好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彥梅出席會議并發表主題演講,她建議法院在接受投資者的起訴立案的時候,可以采取登記制,一方面避免訴訟時效的問題,另一方面,如果個別案件審理期限過長,導致案件判決出來后訴訟時效已經過去,法院可以采用案件登記制。無論哪個投資者或律師,將案件提交到法院,法院都應該進行一個回復、受理、登記,一方面保護了投資者訴訟時效方面的權益,也不會造成浪費。

責任編輯:韋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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