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中程(300208)被預處罰,股民索賠可期

青島中程(300208)被預處罰,股民索賠可期
2025年05月13日 10:00 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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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4月30日,青島中資中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青島中程、*ST中程(維權),代碼:300208)發布《關于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青島中程及相關人員違法事實如下:

  一、青島中程2017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7年至2021年,青島中程菲律賓風光一體化項目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其中,風電項目在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情況下虛假確認收入和利潤,光伏項目通過虛增工程進度方式提前確認收入和利潤。2020年至2022年,青島中程虛增印度尼西亞礦權相關財務數據,其中,CIS 煤礦采礦權證被撤銷事項,青島中程不晚于2020年知悉;JAYA錳礦礦權于2021年6月到期。青島中程未對上述資產予以轉銷,仍作為無形資產在財務報表中列示。

  上述事項導致青島中程2017年度虛增營業收入140,321.53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92.18%,虛增利潤總額55,276.88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36.17%;2018年度虛增營業收入46,788.73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36.00%,虛增利潤總額21,775.90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94.92%;2019年度虛減營業收入67,244.01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88.83%,虛減利潤總額28,537.80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78.36%;2020年度虛增無 形資產30,023.44萬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6.53%,虛減營業收入34,308.01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18.51%,虛減利潤總額28,179.72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56.22%;2021年度虛增無形資產30,970.36萬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7.37%,虛減營業收入732.69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 0.46%,虛增利潤總額500.23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5.83%;2022年度虛增無形資產30,970.36萬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7.42%。

  二、青島中程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事項2023年5月3日,青島中程印度尼西亞子公司PT.Transon Bumindo Resources(以下簡稱TBR)收到印度尼西亞西雅加達地方法院關于PT.PAM MINERAL公司起訴TBR的傳喚函及原告起訴狀,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62,659.46萬元,占青島中程2022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57.47%。2023年11月6日,青島中程對外披露了上述訴訟。

  2024年4月29日,青島中程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暨資產轉銷的公告》,對前述采礦權事項進行了更正調整。

  故中國證監會認為:一是青島中程披露的2017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情形。二是青島中程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故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青島中程及其責任人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各處以罰款。

  青島中程又稱,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事實,公司2017年至2022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公司可能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0.5.1條第(一)項、第10.5.2條第(六)項“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載明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財務指標連續三年存在虛假記載,前述財務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者負債科目(本項情形適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虛假記載行為)”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將被疊加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簡稱、證券代碼不變。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警示”。公司已在巨潮資訊網披露了《2024年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和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公司2024年度財務報告出具帶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強調事項段落的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公司已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10.3.11條第(三)項、第(五)項情形,公司股票可能將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0.1.5條第一款“上市公司出現兩項以上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情形的,其股票按照先觸及先適用的原則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

  之前,2024年4月29日,青島中程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暨資產轉銷的公告》。2025年1月17日,青島中程發布《關于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

  根據《民法典》、《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由于青島中程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預處罰,為維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曾經購買過青島中程的證券投資者展開訴訟代理征集,代理投資者索賠訴訟,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前述律師進行索賠登記。(宋一欣律師專欄)

  宋一欣律師認為,青島中程案的索賠條件為:2018年4月25日-2024年4月28日間買入青島中程股票或債券等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產品,并在2024年4月29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登記。(*ST中程維權入口)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說明)

  1.上述提示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結論進一步調整,并以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所認定的法律時點、賠付對象、賠付范圍、賠付標準、會計計算方式為準。

  2.以行政處罰決定為特征的前置條件取消后,投資者雖然可以直接訴訟,但由于調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調查通知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作為直接訴訟的依據起訴存在敗訴的風險,所以,我作為專業律師提示投資者:行政處罰決定仍然應當作為提起訴訟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與否,都不影響民事索賠侵權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的進度。而進入破產程序(包括重整、預重整或清算),則影響訴訟進度的可能會較大。如發生代表人訴訟,您可以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加入或退出。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復印件。(2)《證券賬戶開戶信息確認單》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3)從首次買入該股票/債券/權證等至今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

 ?。ū疚挠缮虾h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宋一欣律師,1992年起律師執業,現為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服務領域主要包括資本市場、證券市場、金融市場的法律服務及投資者/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執業至今,為10000余件/起證券訴訟事務或股東糾紛事務提供過法律服務。編著有《證券法原理與實務》、《證券民事賠償實務手冊》、《股市維權》、《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裁判文書匯編》、《董事責任保險與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書籍。執業證號: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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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韋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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