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簡稱:城地香江 證券代碼:603887 公告編號:2025-019
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子公司簽訂重大合同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尚未收到合同所有相關方蓋章的正式文件:當前僅為公司履行完內部審批及用印流程寄送相關方的階段,公司尚未取得經所有相關方簽署并生效的正式合同文件,存在可能不能完成簽署合同的風險。
● 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公司子公司作為本次聯合體中的成員,將根據簽署的合同內容及相關聯合體協議安排,取得相對應的收益。而根據合同約定,“中國移動呼和浩特數據中心算力基礎設施建維服務項目”的合作期限為確定期限7年+不確定期限的模式,未來是否續簽存在不確定性,同時,第二批次需以招標人正式下單且相關機房樓封頂并具備機電進場條件開始計算,相關收益亦存在不確定性,具體對未來每年的營收影響以實際審計結果為準。
根據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子公司中標公告(公告號:2025-006),現公司下屬子公司已安排簽署該中標項目的正式采購框架協議,現就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項目基本情況及主要條款
項目名稱:中國移動呼和浩特數據中心算力基礎設施建維服務項目
甲方: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
乙方一(聯合體牽頭人):中國電子系統工程第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四”)
乙方二(聯合體成員):香江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江系統”)
乙方三(聯合體成員):上海啟斯云計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啟斯”)
預估框架總合同(含稅):人民幣445,235.616萬元
服務內容:乙方在【中國移動呼和浩特數據中心】提供數據中心機電相關配套服務(“乙方機房機電服務”或“數據中心機電服務”),乙方承諾其有權并負責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根據甲方IDC業務及IDC增值業務發展的需要、以甲方為簽約方向甲方提供滿足本協議及其附件以及甲方要求的數據中心機電標準。
服務進度:
甲乙雙方已確認基于中國移動呼和浩特數據中心進行合作,合作內容為滿足150MW-IT容量的機電資源服務,乙方根據甲方需求分批次提供機電資源服務,具體已確認批次如下:
第一批次:【2025】年【5】月【31】日前向甲方提供B10機房樓合計【30】MW-IT容量,的機電服務資源并完成甲方初驗;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終驗。
第二批次:剩余120MW-IT容量的機電資源服務第二批次進行交付,以招標人正式下單且相關機房樓封頂并具備機電進場條件開始計算,120日歷天內初驗交付,初驗通過后30日歷天內完成終驗。
提供時間以甲方實際下單為準。
最終機電資源服務內容以實際檢驗為準。
服務期限:
第一批次:自【2025】年【6】月【1】日起至【2035】年【5】月【31】日止。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自【2032】年【6】月【1】日起,甲方有權提前三十(30)個自然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協議,且無需支付違約金。
第二批次:以招標人正式下單且相關機房樓封頂并具備機電進場條件開始計算,120日歷天內初驗交付,初驗通過后30日歷天內完成終驗。自項目終驗后10年止。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自項目終驗后7年起,甲方有權提前三十(30)個自然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協議,且無需支付違約金。
機電資源服務根據第三章第五條約定時間提供后并通過甲方終驗之日起隨啟隨租(以訂單生效日期次日起算),機柜托管費按實際天數計費。
框架整體服務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37】年【12】月【31】日止。如在合同有效期內,最后一批交付后,租賃期限不足10年,則經雙方友好協商順延至10年。
關于續約:
本協議有效期滿前【六(6)個月】雙方可另行協商協議順延或者簽訂新協議,甲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續約權。續約期間服務費用收費標準和使用率承諾均不得高于本協議之約定。
違約責任:
(1)除本協議“違約與賠償 ”約定外,雙方還應遵守本條及相關附件中的違約賠償條款約定。
(2)乙方應配合甲方按項目終驗時間排定項目進度計劃,并認真分析機電和場地土建總包單位配合交叉作業時間及工序要求,在土建封頂前與甲方及場地土建總包單位溝通協商,爭取分區分階段開展工作,盡早進場,確保嚴格按照項目交付時間完成交付。項目整體交付延期或未按照每期進度目標要求的初驗和終驗時間完成檢驗的,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50萬元/天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繼續追償。乙方IT送電和通水時間每延遲一天應就首批30MW-IT的機柜租金給與甲方降低5%。的價格優惠。
(3)如乙方逾期提供數據中心機電資源服務及相關配套、綜合技術服務的,逾期未超過三十(30)日(不包括30日)的,乙方每天按當月應付全額月服務費計算的日服務費(即當月應付全額月服務費/30,“日服務費”)或50萬元(孰高)向甲方繳納違約金(甲方有權直接從月度服務費扣除);逾期三十(30)日至六十(60)日(包括30日但不包括60日)的部分,乙方每天按日服務費的兩(2)倍向甲方繳納違約金(從月度服務費扣除);逾期超過六十(60)日至九十(90)日(包括60日但不包括90日)的部分,乙方每天按日服務費的三(3)倍向甲方繳納違約金(從月度服務費扣除);逾期超過九十(90)日(包括90日)的,甲方有權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并單方面終止協議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乙方應根據前述條款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全部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為免異議,提供時間以經甲方初驗通過時間為準,日服務費應按照乙方逾期提供的每批機房的總規模全額計算。
(4)乙方應嚴格按照附件(附件6:中國移動呼和浩特數據中心基礎設施交付管理要求)中項目里程碑節點(機電資源完成、綜合測試完成、滿足布線條件、消防驗收完成、項目初驗)進行機電建設工作,相關里程碑節點完成時間以甲方項目管理團隊確認的完成時間為準。在施工過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項目進度推遲,里程碑節點時間予以等量后延。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項目進度推遲,首次逾期予以警示,從第二次逾期開始,乙方應按照5萬元/天*逾期天數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如該違約金在項目初驗節點追回里程碑進度則可免于支付,未能追回里程碑進度的則乙方應支付前述違約金(從月度服務費扣除)。單節點逾期超過90日的,甲方有權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要求按前述標準支付違約金并單方面終止協議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因此給甲方造成額外損失的,如搬遷、重建、IT折舊、未如期上線的業務損失等,乙方須要據實賠償甲方損失。
(5)乙方提供的服務沒有達到附件(附件12:數據中心服務級別協議SLA)約定的,乙方除應承擔《數據中心服務級別協議SLA》中約定的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數據中心服務級別協議SLA》中約定的相應的違約責任不能彌補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6)提前解約:如任何一方單方提前單方終止合作,則違約方需向守約方支付剩余租期的下方金額作為違約補償。
■
關于上述提前終止違約金,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a.本條提前終止部分服務費按照機柜使用率為【80】%、機柜空置狀態計算總金額。
b.本條中服務期到期日指【2035】年【6】月【30】日(終驗之后第7年最后一天)。
c.在全部或部分訂單終止前,如甲方擬將其擬終止的全部或部分訂單轉讓第三方客戶的,在雙方協商一致后,乙方應配合上述相關權利和義務的轉讓,甲方的違約責任應當隨著相關訂單的轉讓而減免。
本協議鑒于本協議項下的合作項目為機房,乙方系全部按照甲方需求進行的項目建設,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在項目在建期間及項目服務期限內七年單方終止該期合作。
(7)因乙方違規違法經營導致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行使國家權力的組織的命令、決定、指示等行為導致乙方在本項目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機房被關停或停電超過兩周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的對于甲方受影響部分,各方應本著友好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甲方可以終止該部分容量的合同義務,乙方應按照終止時前三個月終止部分服務費用總額平均值作為月服務費計算剩余未履約部分合同金額作為違約補償一次性賠付給甲方,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全部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8)本協議期限內,因乙方不滿足本協議服務資質約定且無法補救的,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乙方應按照終止時前三個月所有服務費用總額平均值作為月服務費計算剩余未履約部分合同金額作為違約補償一次性賠付給甲方,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全部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9)本協議期限內,如果乙方嚴重違約導致本協議目的自始根本無法實現,乙方應按照甲方已簽約機電資源服務計算剩余未履約部分合同金額作為違約補償一次性賠付給甲方,如前述違約補償不能彌補甲方實際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的不足部分。
(10)乙方負責按本協議及其附件的約定提供相關服務和/或設備設施,供甲方使用及放置甲方設備。乙方應保證提供甲方使用的一切設備和設施及其上安裝的系統(包括但不限于一切硬件和軟件)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規定的通信、電器和通訊設備行業標準和其他國家標準要求并能滿足甲方業務的需要,且服從甲方統一調度分配,不得擅自移做他用。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該等設施和設備的維護必須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流程。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未經甲方確認的設施設備,在后續運維過程中因此發生事故的,則按照《數據中心服務級別協議SLA》(附件12)中相應事故約定違約責任的兩倍加重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違約與賠償:
(1)本協議任何一方和/或其人員(“違約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包括但不限于違反本協議中“陳述與保證”條款的約定)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協議相對方(“守約方”)因此所承受的損失(包括因乙方違約導致甲方無法按照甲方與業主方、客戶簽訂合同履約,由此導致的業主方、客戶向甲方進行的全部索賠金額)、賠償金、責任、成本及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如果協議各方均違約,應各自承擔其違約引起的對應部分責任。
(2)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若甲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服務費,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上述服務費,并另外收取違約金。如甲方遲延付款,乙方有權發出書面催告要求甲方履行付款義務,乙方發出書面催告之日起三十日(30)日內,甲方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權按應付而未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一(0.1%。)的比例向甲方收取違約金。若連續超過180日仍未付款,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3)乙方同意,如因乙方的過錯或違反協議約定及(或)法律法規,致使甲方遭受損失或甲方被第三方追究相關責任及(或)發生糾紛,包括但不限于關于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侵權的任何索賠、法律責任、損害賠償、判決、訴訟、損失、罰金、處理、執行成本以及其它費用的,乙方應及時進行處理、抗辯,并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損失。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應就前述索賠和訴訟進行任何和解或妥協(包含對甲方某事項的承認或以其他方式對甲方產生負面或不利影響或損害甲方的權益)。
(4)如乙方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更換任何核心服務團隊成員,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如乙方未在30日內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服務費總額的5%的違約金。
(5)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則甲方有權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或告知乙方主要聯系人并指出問題,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采取補救或改正,經甲方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三(3)個工作日內,如乙方仍未進行改正或補救,甲方可發函警示(“警示函”)。自警示函發出之日起,每延遲一日,乙方應按所涉協議總金額每日萬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乙方在甲方發出警示函之日起三(3)日內仍未按甲方要求進行補救或改正的,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或所涉訂單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6)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甲方有權選擇第三方為甲方提供服務。甲方選擇第三方提供服務時,乙方應無條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提供所有服務資料和成果(但乙方客戶資料及自有知識產權除外)。
(7)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則甲方有權向乙方發出書面催告指出問題,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采取補救或改正。甲方發出書面催告之日起三(3)個工作日內,如乙方依然未按甲方要求進行補救或改正的,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協議,并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8)乙方應忠實勤勉地履行本協議,盡力維護甲方合法利益,并盡力使得甲方合法利益最大化,乙方不得做出任何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因乙方故意、重大過失或違約行為對甲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乙方應向甲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9)乙方對于任何可能造成延誤的事由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對不可預見的延期主張將給予考慮,條件是因下列任何一種或多種原因造成:(i)由于政府或政策的變更原因造成的延誤;或(ii)甲方自身原因影響到乙方工作進度。若乙方最終未能按照約定的(或延長后的)日期提供符合約定且甲方認可的服務或服務成果,或甲方有合理依據相信乙方無法按照約定的(或延長后的)日期完成服務,乙方將被視為實質性地違反了合同義務,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協議并追究違約責任。
(10)如甲方在使用乙方所提供成果的過程中,受到第三方權利人的起訴或索賠,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采取以下措施并承擔相關費用:(i)為甲方取得相關權利,讓其繼續使用服務;和/或(ii)在不實質性改變服務成果的情況下修改服務成果,使其不再侵權;和/或者(iii)重新提供未侵權且滿足本協議條款要求的服務成果。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務質量不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標準,甲方有權選擇解除本協議或要求乙方繼續履行。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協議的,則乙方應無條件采取措施調整服務人員或方案以提供令甲方滿意的服務或重新提交服務成果,且不得向甲方收取額外費用,乙方提供此項調整服務計入工作時間,不得因此要求延長期間,也不得因此降低服務質量。
(12)因乙方違約,甲方解除本協議,甲方無需承擔任何補償及/或損害賠償責任,甲方有權不再支付任何服務費及補償/賠償,乙方應在本協議解除后七(7)個工作日內退還已經收取但尚未使用的相應服務費,并按照本協議全部服務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全部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甲方有權自服務報酬(如有)中扣除乙方應承擔的損害賠償的數額,且無需另行征得乙方的同意。因甲方違約解除本協議的,乙方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二、甲方基本情況
1、基本情況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險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0007566830405
注冊資本:286262.18萬人民幣
住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騰飛南路甲39號
經營范圍:在內蒙古自治區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具體經營范圍以許可證為準);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具體經營范圍以許可證為準);從事移動通信、IP電話和因特網等網絡設計、投資和建設;移動通信、IP電話和因特網設施的安裝、工程施工和維修;經營與移動通信、IP電話和因特網業務相關的系統集成,漫游結算清算、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設備銷售,以及其他電信及信息服務;出售、出租移動電話終端設備、IP電話設備、因特網設備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務;業務培訓、會議服務;租賃業務;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各類廣告;互聯網零售;經營互聯網生活服務平臺;計算機軟件開發、銷售;日用百貨、電子產品、智能設備、智能穿戴設備銷售;票務代理服務;代收居民水電費及其他費用。
2、關聯關系說明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與發包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信息
因該項目涉及投標聯合體,前期簽署的聯合體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中電四公司為聯合體牽頭人,香江系統公司、上海啟斯公司為聯合體成員;中電四公司負責90MW(含B10的30MW)的建設及服務費的收取,香江系統公司負責60MW的建設及服務費的收取,上海啟斯公司負責整體150MW運維工作。投標保函由牽頭人開具,聯合體成員分攤相應費用;聯合體成員方應當服從聯合體牽頭人關于本項目的所有工作安排。
按照上述分工,聯合體成員單位各自所承擔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一)建設期:
1、中電四公司作為聯合體牽頭人負責項目管理工作,負責項目的90MW(含B10的30MW)的建設。
2、香江系統公司負責60MW的建設,接受牽頭人的管理,承擔相應的聯合體責任。
(二)運營期:
1、中電四公司負責90MW(含B10的30MW)機房運維服務費用的結算工作,向客戶方收取服務費;向上海啟斯公司支付運維服務費用。
2、香江系統公司負責60MW機房運維服務的結算工作,向客戶收取建設服務費;向上海啟斯公司支付運維服務費用。
3、上海啟斯公司:
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負責項目的運維工作,包含但不限于過渡期、調試期及運營期內的化學藥劑、設備維護管理、設備檢修、材料購買、備品備件易耗件購買和檢測等工作,向中電四公司與香江系統公司收取運維服務費用。
運維應服務于整體項目,要及時配合項目的運維需求,運維人員開始進場進行調試準備工作,其中包括45天免費調試期,調試結束后,IT功率服務費開始計費之日(以客戶方確定時間為準)作為運維服務費起算之日。
四、對公司的影響
《中國移動呼和浩特數據中心算力基礎設施建維服務項目》合同金額為445,235.616萬元,公司子公司作為本次聯合體中的成員,將根據合同執行的內容及服務期限取得相對應的收益,預計將對公司未來營收產生積極影響,具體對未來每年的營收影響以實際審計結果為準。
該事項屬公司日常經營事項,不會對公司業務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五、風險提示
尚未收到合同所有相關方蓋章的正式文件:當前僅為公司履行完內部審批及用印流程寄送相關方的階段,公司尚未取得經所有相關方簽署并生效的正式合同文件,存在可能不能完成簽署合同的風險。
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公司子公司作為本次聯合體中的成員,將根據簽署的合同內容及相關聯合體協議安排,取得相對應的收益。而根據合同約定,“中國移動呼和浩特數據中心算力基礎設施建維服務項目”的合作期限為確定期限7年+不確定期限的模式,未來是否續簽存在不確定性,同時,第二批次需以招標人正式下單且相關機房樓封頂并具備機電進場條件開始計算,相關收益亦存在不確定性,具體對未來每年的營收影響以實際審計結果為準。
公司將持續關注合同簽訂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中國移動呼和浩特數據中心算力基礎設施建維服務項目采購框架協議》(尚未全部簽署生效);
2、《聯合體協議書》。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數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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