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關于中信證券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管理人并變更注冊為華夏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重要提示
(一)根據中國證監會于2018年11月28日發布的《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操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39號,以下簡稱“《操作指引》”)的規定,中信證券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本集合計劃”)經中國證監會2021年2月24日《關于準予中信證券債券優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合同變更的回函》(機構部函【2021】627號)準予,由中信證券“債券優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變更,變更后的《中信證券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合同》”)于2021年5月31日生效。
本集合計劃管理人為中信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合計劃管理人”或“管理人”),集合計劃托管人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操作指引》及《資產管理合同》對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限的約定,本集合計劃將于2025年5月29日到期(擬在履行必要程序后適當延長存續期限,具體以屆時發布的公告為準)。
鑒于以上情況,為充分保護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管理人經與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決定以通訊方式召開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集合計劃管理人由中信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基金”),中信證券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相應變更注冊為華夏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議案。若《資產管理合同》有效期限內管理人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復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或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資產管理合同》可以繼續延長期限,則中信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有權不進行上述變更管理人和變更注冊事項。
(二)本次中信證券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管理人等事宜屬于對原注冊事項的實質性調整,經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準予變更注冊。中國證監會準予此次變更注冊不表明其對本集合計劃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三)本次議案需經參加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存在無法獲得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可能。
(四)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并需在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次變更涉及的《資產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點
(一)變更產品名稱
由“中信證券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為“華夏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變更產品管理人
由“中信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變更產品投資經理
由“中信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資經理李天穎,劉琦”變更為“華夏基金旗下基金經理靖博靈”。
(四)變更產品類型
由“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五)變更產品存續期限
由“本集合計劃自本資產管理合同變更生效日起存續期至2025年5月29日”變更為“不定期”。
(六)調整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
投資范圍新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用衍生品”,并增加相應的投資限制;調整可轉換債券和權益類資產的比例限制。
(七)調整投資策略
對應新增的投資品種,補充“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策略”和“信用衍生品投資策略”;調整信用資產相關投資策略。
(八)調整估值方法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于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處理標準》等相關規定相應調整估值方法,并補充新增投資品種的估值方法。
(九)調整產品費率結構
將產品管理費年費率由“0.7%”調整至“0.6%”。
最后,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的修訂情況,對法律文件的相關內容一并進行了修訂。
具體修訂內容請閱附件五:《中信證券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修改前后對照表。
三、變更方案要點
1、贖回選擇期
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管理人將在正式變更前安排不少于5個交易日的贖回選擇期,以供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做出選擇(如贖回、轉出等),贖回選擇期內贖回或轉出不受持有期限制且不收取贖回費。具體時間安排詳見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在贖回選擇期期間,由于需應對贖回、轉出等情況,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同意豁免《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限制等條款。
2、管理人提請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管理人辦理相關事項,并授權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做相應調整,以及根據實際情況可暫停申購、贖回、轉入、轉出等。
3、《華夏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贖回選擇期結束后,管理人將根據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執行本集合計劃的正式變更,《華夏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時間屆時將由華夏基金另行發布相關公告。
贖回選擇期間未贖回、未轉出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額將默認結轉為華夏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
4、本集合計劃將于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啟動辦理變更管理人及變更注冊的相關交接手續。華夏基金將另行發布相關公告。
四、變更方案可行性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行使下列職權:……(二)決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內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三)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第八十六條規定,“……轉換基金的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并,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次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屬于特別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決議方可生效。本次變更管理人及修改《資產管理合同》有關事項的事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不存在法律層面上的障礙。
(二)技術層面
為了保障本次持有人大會的順利召開,集合計劃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組,籌備、執行持有人大會相關事宜。集合計劃管理人與投資者進行了充分溝通,保證持有人大會可以順利召開。本次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并公告后,將由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通過官網等形式公告修訂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更新招募說明書。管理人、托管人已就本集合計劃變更注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充分溝通和細致準備,技術可行。因此,本次變更注冊方案不存在運營技術層面的障礙。
五、主要風險及預備措施
(一)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能成功召集或議案未獲得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滿足由權益登記日代表集合計劃總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集合計劃份額的持有人參加的召集成功條件,以及參加大會的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的表決通過條件。為防范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或議案未獲得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等情況,管理人將在會前盡可能與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進行預溝通,爭取更多的持有人參加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集中贖回份額的流動性風險
為應對可能引發的大規模集中贖回,本集合計劃會盡可能提前做好流動性安排,保持投資組合的流動性以應對可能的贖回,降低凈值波動率。管理人將根據贖回情況及時對可能存在的市場投資風險進行有效評估,保持相對合理的倉位水平,科學有效地控制本集合計劃的市場風險。
附件三:
中信證券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票
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姓名/名稱:
份額持有人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號等):
基金賬號(選填):
代理人姓名/名稱:
代理人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件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號等):
表決事項:《關于中信證券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管理人并變更注冊為華夏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反對□ 棄權□
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簽字(蓋章)
日期:
說明:
1、請就表決內容表示“同意”、“反對”或“棄權”,并在相應“□”內畫“√”,同一議案只能表示一項意見。
2、如表決票上的表決意見未選、多選或無法辨認,但其他各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視為棄權表決,計入有效表決票;并按“棄權”計入對應的表決結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計劃份額計入參加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集合計劃份額總數。
如表決票上的簽字或蓋章部分填寫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證明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經有效授權的證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時間之前送達本公告規定的收件人的,均為無效表決票;無效表決票不計入參加本次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集合計劃份額總數。
若在規定時間內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開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除非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作出新的有效表決,否則上述表決票中的有效表決意見繼續有效。
3、“份額持有人有效身份證件”指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開戶或參與本集合計劃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如前述證件或證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
4、“基金賬號”僅指持有本集合計劃份額的基金賬號,同一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擁有多個此類賬戶且需要按照不同賬戶持有集合計劃份額分別行使表決權的,應當準確填寫基金賬號;其他情況可不必填寫。此處空白、多填、錯填、無法識別等情況的,將被默認為代表此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計劃所有集合計劃份額。
5、本表決票可從相關網站下載、從報紙上剪裁、復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四:
授權委托書
茲全權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機構)參加投票截止日為2025年6月20日17:00的以通訊方式召開的中信證券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表決意見以受托人的表決意見為準。若在規定時間內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開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除授權方式發生變化或本人(或本機構)重新作出授權外,本授權繼續有效。
委托人簽字/蓋章:
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號等:
基金賬號(選填):
受托人(或代理人)簽字/蓋章:
受托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號等: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
1、本授權委托書可剪報、復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寫完整并簽字蓋章后均為有效。
2、“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指委托人在銷售機構開戶或參與本集合計劃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如前述證件或證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
3、“基金賬號”,僅指持有本集合計劃份額的基金賬號,同一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擁有多個此類賬戶且需要按照不同賬戶持有集合計劃份額分別授權的,應當準確填寫基金賬號;其他情況可不必填寫。此處空白、多填、錯填、無法識別等情況的,將被默認為代表此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本集合計劃所有集合計劃份額。
附件五:
《中信證券債券優化一年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
修改前后對照表
■
中信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關于以通訊方式召開中信證券卓越成長兩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
一、會議基本情況
根據中國證監會于2018年11月28日發布的《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操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39號,以下簡稱“《操作指引》”)的規定,中信證券卓越成長兩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本集合計劃”)經中國證監會2020年5月6日《關于準予中信證券卓越成長股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合同變更的回函》(機構部函【2020】993號)準予,由中信證券卓越成長股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變更,變更后的《中信證券卓越成長兩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合同》”)于2020年6月1日生效。
本集合計劃管理人為中信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合計劃管理人”或“管理人”),集合計劃托管人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合計劃托管人”或“托管人”)。根據《操作指引》及《資產管理合同》對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限的約定,本集合計劃將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鑒于以上情況,為充分保護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管理人經與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決定以通訊方式召開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本集合計劃變更管理人并變更注冊為華夏卓越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等有關事項,會議的具體安排如下:
1、會議召開方式:通訊方式
2、會議投票表決起止時間: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17: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表決票收件人收到表決票的時間為準或以集合計劃管理人指定系統記錄時間為準)
3、會議計票日:表決截止日后2個工作日內
4、紙質表決票的寄達地點
收件人:中信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東信大道66號東方通信城D座3層
郵政編碼:310000
聯系人:邱宏學
聯系電話:0571-86078183
請在信封背面注明:“中信證券卓越成長兩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專用”。
5、短信授權的提交(僅適用于個人投資者)
短信授權按本公告規定的方式回復至集合計劃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臺。
6、網絡授權的提交(僅適用于個人投資者)
網絡授權按本公告規定的方式回復至集合計劃管理人指定的網絡平臺。
二、會議審議事項
《關于中信證券卓越成長兩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管理人并變更注冊為華夏卓越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議案》(以下簡稱“議案”)(見附件一)。
上述議案的內容說明見《關于中信證券卓越成長兩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管理人并變更注冊為華夏卓越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說明》(見附件二)。
三、權益登記日
本次會議的權益登記日為2025年5月12日,即該日在登記機構登記在冊的本集合計劃全體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享有本次會議的表決權。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會議表決票見附件三。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剪報、復印或登錄集合計劃管理人網站( www.citicsam.com)下載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決票。
2、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應當按照表決票的要求填寫相關內容,其中:
(1)個人投資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決票上簽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指本人在銷售機構開戶或參與本集合計劃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如前述證件或證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正反面復印件;
(2)機構投資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決票上加蓋本單位公章或經有效授權書等形式授權的業務公章(以下合稱“公章”),并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有權部門的批文或開戶證明復印件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決票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權代表在表決票上簽字(如無公章),并提供該授權代表的有效身份證件(指本人使用的有效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的復印件,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所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或者證明該授權代表有權代表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簽署表決票的其他證明文件,以及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3)個人投資者委托他人投票的,應由代理人在表決票上簽字或蓋章,代理人應提供由個人投資者填妥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詳見附件四),并提供個人投資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指本人在銷售機構開戶或參與本集合計劃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如前述證件或證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正反面復印件。如代理人為個人,還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復印件;如代理人為機構,還需提供代理人的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有權部門的批文或開戶證明復印件等);
(4)機構投資者委托他人投票的,應由代理人在表決票上簽字或蓋章,代理人應提供由機構投資者填妥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詳見附件四)并在授權委托書上加蓋該機構公章,并提供該機構投資者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有權部門的批文或開戶證明復印件等)。如代理人為個人,還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指本人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如前述證件或證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正反面復印件;如代理人為機構,還需提供代理人的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有權部門的批文或開戶證明復印件等);
(5)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委托他人投票的,應由代理人在表決票上簽字或蓋章,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和填妥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詳見附件四),并提供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如代理人為個人,還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指本人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如前述證件或證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正反面復印件;如代理人為機構,還需提供代理人的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有權部門的批文或開戶證明復印件等);
(6)以上各項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開戶證明及登記證書等文件,以集合計劃管理人的認可為準。
3、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將填妥的表決票和所需的相關文件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17: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表決票收件人收到表決票的時間為準)通過專人送交、郵寄送達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中信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東信大道66號東方通信城D座3層
郵政編碼:310000
聯系人:邱宏學
聯系電話:0571-86078183
請在信封背面注明:“中信證券卓越成長兩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專用”。
4、短信授權(僅適用于個人投資者)
為方便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參與會議,集合計劃管理人提供指定短信平臺供份額持有人進行授權。集合計劃管理人和本集合計劃部分銷售機構可通過指定短信平臺向預留手機號碼的個人投資者發送征集授權短信,持有人可根據征集授權短信的要求回復短信表明授權意見,回復時間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17:00止(以集合計劃管理人指定系統記錄的短信接收時間為準)。
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通過短信授權的方式僅適用于個人投資者,對機構投資者暫不開通。
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原預留手機號碼已變更或已不再實際使用的,可選擇其他方式進行投票或授權。如因電信運營商等不可抗力或非管理人人為原因導致持有人無法獲取短信進行授權,管理人不承擔責任,請投資者采用紙質方式進行投票或選擇管理人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授權。
通過短信方式進行授權的,應當按照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反饋,反饋的內容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棄權票。
5、網絡授權(僅適用于個人投資者)
為方便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參與會議,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17:00止(以集合計劃管理人指定系統記錄時間為準),管理人和本集合計劃部分銷售機構會設立網絡授權專區供個人投資者進行授權,由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根據授權人的表決意見代為行使表決權。通過網絡授權專區進行授權的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應使用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等信息進行驗證,以核實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的身份,確保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網絡授權專區的訪問方式為:(1)移動端:https://m.citic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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