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審計人員與上市公司勾結進行系統性財務造假的惡性行為 鴻達興業收到江蘇證監局處罰

罕見!審計人員與上市公司勾結進行系統性財務造假的惡性行為 鴻達興業收到江蘇證監局處罰
2025年03月22日 00:02 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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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企業上市

  深度解讀:審計人員與上市公司勾結的惡性財務造假——以鴻達興業案為例

  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達興業”)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財務造假等多項嚴重問題,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該案不僅涉及金額巨大、時間跨度長,更暴露出審計人員與上市公司合謀進行系統性財務造假的罕見惡性行為。以下從多個角度深度解析這一事件:

  一、財務造假的核心手段與審計合謀

  虛構財務數據與篡改審計記錄

  根據公告,鴻達興業在2020年至2023年期間,通過虛增營業收入、虛減成本費用等手段,累計虛增利潤總額達40.78億元,占各期披露利潤的94%-618%。具體操作包括:

  篡改原始財務賬套:直接修改子公司(如烏海化工、中谷礦業)的財務報表數據;

  指使審計人員虛構調整分錄:審計人員在管理層授意下,編造虛假的審計調整分錄,掩蓋資金挪用和財務漏洞。

  這些行為表明,審計人員未保持獨立性,反而成為造假鏈條的關鍵環節。

  募集資金挪用與虛假披露

  公司擅自改變2019年募集資金用途,將約16.91億元轉至控股股東鴻達集團及其關聯方使用,卻未在年報中如實披露。更惡劣的是,2022年公司通過“資金循環”偽造募集資金歸還記錄,進一步掩蓋挪用事實。

  二、審計合謀的深層原因

  利益驅動與治理失效

  實際控制人主導造假:周奕豐作為董事長兼實控人,直接組織、指使財務造假,并利用職權施壓審計人員;

  財務總監深度參與:林桂生作為財務負責人,具體執行資金劃轉和報表編制,協同審計人員虛構數據。

  公司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內控機制完全失效。

  審計機構的失職

  盡管公告未直接點名審計機構,但“指使審計人員”的表述暗示審計團隊存在合謀或重大過失。例如,審計人員未對異常資金流動進行核查,甚至配合管理層掩蓋問題,反映出審計獨立性嚴重缺失。

  三、監管與市場影響

  處罰力度與市場禁入

  證監會擬對鴻達興業罰款1850萬元,并對周奕豐、林桂生分別處以2200萬元和600萬元罰款,同時采取終身和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這一處罰體現了“零容忍”態度,但相比造假規模,罰款金額仍顯不足。

  投資者權益受損與賠償困境

  鴻達興業的財務造假導致子公司破產重整,股東權益歸零。盡管特別代表人訴訟等機制被提及,但公司已無實際償債能力,投資者挽回損失困難重重。江蘇證監局此前因調查進展緩慢遭投資者質疑,也暴露了監管效率與投資者保護機制的短板。

  四、行業反思與監管建議

  強化審計獨立性

  需推動審計機構與上市公司的利益切割,例如強制輪換審計團隊、提高違規成本,并建立審計人員舉報保護機制。

  完善退市與追責制度

  鴻達興業雖被強制退市,但其造假行為持續多年未被及時發現,反映出退市標準與日常監管的漏洞。建議加強財務數據交叉驗證,利用大數據監測異常交易。

  投資者救濟機制創新

  推動先行賠付、公益訴訟等制度落地,解決“勝訴但無法執行”的困境。例如,紫晶存儲案中中介機構先行賠付超10億元的模式可資借鑒。

  五、結語

  鴻達興業案是近年來罕見的審計與上市公司深度合謀的財務造假案例,其規模之大、手段之隱蔽,凸顯了資本市場法治化建設的緊迫性。唯有通過強化監管威懾、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審計透明度,方能遏制此類惡性事件,重建市場信心。

  2020 年到 2022 年,鴻達興業的審計工作一直由永拓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最初的 2020 年與 2021 年,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給出的審計報告均為標準無保留意見。但在 2022 年,情況發生變化,其出具的審計報告類型變成了帶強調事項段,和前兩年的審計意見形成了差異 。

  公告編號:2025-011 證券代碼:400207債券代碼:404003

  證券簡稱:R鴻達1債券簡稱:鴻達退債 主辦券商:一創投行

  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

  告

  一、基本情況

  相關文書的全稱:《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收到日期:2025年3月21日

  生效日期:2025年3月20日

  作出主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江蘇監管局)

  措施類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違法違規主體及任職情況:

  二、主要內容

  (一)違法違規事實: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蘇證監字[2025]1號),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違法違規事實如下: 

  “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周奕豐、林桂生、姚兵、林少韓、殷付中、郝海兵、劉江飛、鄭偉彬: 

  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達興業或公司)、周奕豐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F將我局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你們涉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鴻達興業涉嫌擅自改變2019年募集資金用途

  2019 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23日,鴻達興業擅自改變2019年募集資金用途,涉及金額1,691,280,000元。其中,2019年涉及金額為69,000,000元,2020 年涉及金額為1,622,280,000元。該部分資金主要被控股股東鴻達興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達集團)及其關聯方使用。 

  二、鴻達興業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度報告及相應期間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關于歸還募集資金的公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 

  (一)鴻達興業通過虛增營業收入,虛減營業成本、費用等方式,虛增利潤總額,導致2020年至2022 年年度報告、2023 年半年度報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

  2020 年1月至2023年6月,鴻達興業通過篡改原始財務賬套、指使審計人員虛構審計調整分錄和篡改財務報表等方式,調整合并報表及子公司內蒙古烏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烏海化工)、內蒙古中谷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谷礦業)、西部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環保)、內蒙古蒙華海勃灣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蒙華海電)財務報表數據,虛構各期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費用等。涉案期間,虛增營業收入合計3,505,452,250.52 元,虛增利潤總額合計 4,077,671,116.96 元。其中,2020 年虛增營業收入854,810,460.04 元,虛減營業成本等 110,065,987.55 元,虛增利潤總額964,876,447.59 元;2021 年虛增營業收入1,793,264,905.13 元,虛增營業成本、費用等852,902,333.86元,虛增利潤總額940,362,571.27元;2022年虛增營業收入857,376,885.35元,虛減營業成本、費用等1,244,996,712.84元,虛增利潤總額 2,102,373,598.19 元;2023 年 1 月至 6 月虛減營業成本45,158,499.91元,虛減管理費用24,900,000元,虛增利潤總額70,058,499.91元。上述期間虛增利潤總額分別占鴻達興業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94.11%、94.42%、618.70%、12.84%。 

 ?。ǘ欉_興業2019 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2023 年半年度報告關于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及相應期間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

  如前所述,鴻達興業擅自改變2019年募集資金用途但公司未在2019年至2022 年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度報告及相應期間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如實披露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導致前述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ㄈ欉_興業關于歸還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閑置募集資金的公告及公司2022 年年度報告關于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閑置募集資金歸還情況的表述涉嫌存在虛假記載 

  2020 年1月13日,鴻達興業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擬使用不超過85,000萬元閑置募集資金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2020年1月14日至8月26日期間,鴻達興業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以臨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名義轉出848,350,000元。2021年1月12日,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關于延期歸還閑置募集資金并繼續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將閑置募集資金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期限延長不超過12個月。 

  2022 年1月13日,鴻達興業發布《關于歸還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閑置募集資金的公告》,稱截至公告日,已將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閑置募集資金848,350,000 元全部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公司在2022年年度報告披露,截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公司已將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閑置募集資金848,350,000 元全部歸還至募集資金賬戶。上述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閑置募集資金并未實際歸還,系公司以自有資金和借入資金,通過子公司及第三方銀行賬戶,經多次資金循環,虛假歸還至募集資金賬戶。前述公告及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三、鴻達興業涉嫌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仲裁及重大擔保事項進展情況

 ?。ㄒ唬欉_興業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2020 年 8 月25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間,鴻達興業及其子公司因債務違約、合同糾紛等事項,引發民事訴訟、仲裁28起,涉及金額27.14億元,占鴻達興業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75.13億元)36.12%。2021年4月7日,公司涉及訴訟、仲裁金額累計達到762,374,249.04元,超過公司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達到臨時報告披露標準,鴻達興業未及時披露,對后續發生的訴訟、仲裁事項也未及時披露。遲至2021年8月17日公司才在《2021年半年度報告》披露其中12起重大訴訟、仲裁,2021年12月14日才在《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案件進展情況的公告》中披露上述全部重大訴訟、仲裁。

 ?。ǘ欉_興業未及時披露重大擔保事項進展情況

  2014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子公司烏?;?、中谷礦業和參股公司蒙海華電(2020年并表成為子公司)向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海分行3家銀行借款,公司對其提供擔保并先后5次進行公告。2021年3月至9月,因到期未歸還貸款,前述3家銀行作為債權人,直接依據貸款合同條款向相關公證處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并向相關法院申請立案執行,要求借款人 歸還借款、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共涉及 5 起案件,涉及金額合計 17.94 億元。上述事項屬于公司對外擔保事項的重大進展,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但鴻達興業直至2021年12月14日才在《關于訴訟案件進展情況的公告》中將前述重大進展作為訴訟、仲裁案件一并披露。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相關定期報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情況說明、工商資料、銀行流水、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 

  (二)處罰/處理依據及結果:

  1、處罰依據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蘇證監字[2025]1號),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違法違規的處罰依據如下: 

  “一、鴻達興業涉嫌擅自改變2019年募集資金用途

  我局認為,鴻達興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所述違法情形。周奕豐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涉嫌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 

  鴻達興業董事長兼總經理周奕豐,全面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財務總監林桂生,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根據周奕豐的指示具體實施上述違法行為。上述二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鴻達興業2019 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2023 年半年度報告及相應期間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關于歸還募集資金的公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

  (一)鴻達興業通過虛增營業收入,虛減營業成本、費用等方式,虛增利潤總額,導致2020 年至2022 年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度報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 

  鴻達興業前述虛構相關財務數據的行為,導致其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周奕豐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涉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2007年《信披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周奕豐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系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其決策實施前述財務造假行為,導致相關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林桂生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系前述定期報告財務信息的編制者,其受周奕豐指使,編造存在虛假記載的財務報表。上述2人是前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姚兵自2022年9月起擔任公司董事,其知悉鴻達興業相關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仍在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殷付中于2019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擔任公司董事,2015 年至2020年1月擔任中谷礦業總經理、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擔任中谷礦業代總經理,2020 年1 月以后擔任中谷礦業二期項目副總指揮兼總工程師及安全負責人;郝海兵于2019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擔任公司董事,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擔任中谷礦業總經理,2021年11月之后繼續擔任中谷礦業二期項目副總指揮職務;劉江飛于2022年9月19日至今擔任公司董事,2020年1月至今擔任烏海化工總經理。殷付中、郝海兵、劉江飛負責鴻達興業主要子公司中谷礦業、烏?;さ娜粘Ia經營管理,了解烏?;ぁ⒅泄鹊V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其未能勤勉盡責,仍在相關定期報告上簽字,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殷付中、郝海兵是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事項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江飛是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事項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ǘ欉_興業2019 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2023 年半年度報告關于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及相應期間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

  鴻達興業未在前述報告中如實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周奕豐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涉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2007年《信披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信披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周奕豐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和公司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決策、實施者,知悉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林桂生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系公司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具體實施者,參與了相關定期報告和相關募集資金專項報告的編制工作,知悉上述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的事實。上述2人是前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林少韓作為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負責人,其知悉募投項目進展緩慢,但未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未能做到勤勉盡責;殷付中、郝海兵作為公司時任董事,先后擔任中谷礦業的總經理,且系中谷礦業二期項目副總指揮,知悉該募投項目的實際進展情況,前者在2019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上簽字,后者在2020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在召開董事會時同意關于公司相應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姚兵在擔任鴻達集團財務總監期間,參與了鴻達興業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事宜,知悉有關募集資金的實際用途,其在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在召開董事會時同意關于公司相應期間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鄭偉彬參與了鴻達興業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資金劃轉工作,在2022年年度報告、2023 年半年度報告上簽字,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在召開監事會時同意董事會關于公司相應期間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上述5人是前述相關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ㄈ欉_興業關于歸還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閑置募集資金的公告及

  公司2022 年年度報告關于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閑置募集資金歸還情況的表述涉嫌存在虛假記載

  鴻達興業未如實披露募集資金歸還情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周奕豐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涉嫌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信披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鴻達興業董事長兼總經理周奕豐,全面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財務總監林桂生,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策劃、執行虛假歸還募集資金事項。上述2人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會秘書林少韓,負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其知悉鴻達興業資金緊張,并發現前述歸還募集資金事項存在疑點,但未能勤勉盡責,未對該事項進一步核實,是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董事姚兵,知悉募集資金虛假歸還情況,是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關于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閑置募集資金歸還的表述存在虛假記載事項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鴻達興業涉嫌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仲裁及重大擔保事項進展情況

 ?。ㄒ唬欉_興業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情形。

 ?。ǘ欉_興業未及時披露重大擔保事項進展情況

  根據《證券法》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項、2007年《信披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信披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重大擔保事項的進展情況,公司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前述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情形。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和2007年《信披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信披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周奕豐作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林少韓作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組織全面梳理相關情況并督促公司及時披露,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相關定期報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情況說明、工商資料、銀行流水、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 

  2、處罰結果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蘇證監字[2025]1號),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違法違規的處罰如下: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結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證券法》適用的特別情形,我局擬決定:

  一、針對鴻達興業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事項,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1.對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并處以500萬元罰款;

  2.對周奕豐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其中以董事長兼總經理身份

  處以100萬元罰款,以實際控制人身份處以500萬元罰款;

  3.對林桂生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二、針對鴻達興業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2023 年半年度報告及相應期間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2022 年 1 月 13 日披露的《關于歸還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閑置募集資金的公告》存在虛假記載事項,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1.對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萬元罰款;

  2.對周奕豐給予警告,并處以1,500萬元罰款,其中以董事長兼總經理身份處以500萬元罰款,以實際控制人身份處以1,000萬元罰款; 

  3.對林桂生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

  4.對姚兵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

  5.對殷付中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6.對郝海兵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7.對林少韓給予警告,并處以120萬元罰款;

  8.對劉江飛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9.對鄭偉彬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三、針對鴻達興業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1.對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50萬元罰款;

  2.對周奕豐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3.對林少韓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三項:

  1.對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850萬元罰款;

  2.對周奕豐給予警告,并處以2,200萬元罰款;

  3.對林桂生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

  4.對姚兵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

  5.對林少韓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6.對殷付中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7.對郝海兵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8.對劉江飛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

  9.對鄭偉彬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當事人周奕豐作為鴻達興業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組織、指使公司在相關定期報告中編造、篡改重要財務數據,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組織、指使公司擅自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和第七項,《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七項的規定,擬對周奕豐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當事人林桂生,受周奕豐的指使,實施擅自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在相關定期報告中編造、篡改重要財務數據,其行為惡劣,在相關違法行為中起了主要作用,情節較為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和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林桂生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上述二人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證監會令第119號)相關規定,就我局擬對你們作出的行政處罰,你們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復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采納。如果你們放棄有關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公司的影響

 ?。ㄒ唬窘洜I方面產生的影響:

  公司原合并范圍內子公司烏?;?、中谷礦業、西部環保、包頭市新達茂稀土有限公司均已被裁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公司業務面臨停頓的風險、持續經營面臨重大困難。本次最終處罰結果以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準,公司將積極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后續工作,消除其對公司產生的負面影響。

 ?。ǘ矩攧辗矫娈a生的影響:

  由于公司目前經營困難,現金緊缺,本次《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處罰事項一旦決定執行,將對公司現金流等財務情況產生一定不利影響。本次最終處罰結果以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準,公司將積極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后續工作。

  (三)不存在因本次處罰/處理而被終止掛牌的風險。

  四、應對措施或整改情況

  1.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不排除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能。

  2.公司將根據本次行政處罰事項及時整改并持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將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學習,進一步強化內部治理規范,加強業務關鍵環節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提高公司整體規范運作水平,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五、備查文件目錄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蘇證監字[2025]1號)

  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5 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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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常福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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