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極目新聞此前報道,陜西網友郝予安稱在其不知情、未授權的情況下,某銀行西安太華北路支行(上級行為“太華路支行”)與西安建章路街道辦柏梁社區簽訂《批量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協議書》(簡稱《協議書》),為其開通了個人養老金賬戶,而開戶資料中未見其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成為重要證據。法院一審判決涉事銀行支付郝予安經濟損失5000元,駁回他的其余訴訟請求。
郝予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已立案。同時,他將柏梁社區起訴,法院已立案。他認為,居民個人信息到底是誰提供給銀行、是否有人從中謀利、相關文件真實性、協議書經辦人李某身份等問題有待查明。因此,他又將此事投訴舉報至信訪、紀檢部門。
近日,郝予安對極目新聞記者稱,此事有了最新的處置進展。

社區書記向銀行提供居民信息行為屬實
郝予安對極目新聞記者稱,今年1月他通過“陜西信訪”渠道反映上述問題,要求調查經辦人李某的身份,柏梁社區書記袁某某等人與涉事銀行之間是否存在濫用職權、利益輸送等情況。
2月25日,建章路街道辦工作人員向郝予安反饋了初步的調查情況。該街道辦工作人員對極目新聞記者稱,收到郝予安的投訴舉報信息后,該單位高度重視,針對其中涉及的柏梁社區及社區書記兼居委會主任袁某某相關問題,及時安排了專人跟進落實。目前,已向郝予安出具了《信訪處理意見書》(簡以下稱《意見書》)。
郝予安向記者提供的《意見書》顯示,針對此事,建章路街道辦召開了書記辦公會進行專題研究,成立由街道辦主要領導任組長,街道辦黨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記任副組長,黨建工作辦公室、紀檢監察室、公安建章路派出所相關人員為成員的聯合調查組,對提及的相關情況進行專項調查。調查組共梳理了包括居民信息來源、是否簽訂協議、是否謀取利益等8個方面的問題,先后同袁某某、社區5名“兩委”干部及涉事銀行3名工作人員,進行了談話。
《意見書》指出,2023年涉事銀行工作人員到柏梁社區宣傳養老政策,袁某某接待并初步了解后,其個人以為是國家強制政策,對居民養老保障是一件好事,在缺乏周全考慮和未同社區其他“兩委”干部溝通的情況下,向涉事銀行提供了社區居民的信息臺賬,其中包括一些因社區管理流動人員需要登記的外來人員信息。袁某某當時表示,由銀行自行聯系居民進行更為全面的政策宣傳。從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袁某某向涉事銀行提供居民信息的行為屬實,該行為侵犯了居民個人信息受保護的合法權益,其對此負直接責任。不過,未發現袁某某存在販賣信息謀取利益的行為。
《意見書》提到,調查組從未央區人民法院、涉事銀行調取了《協議書》,柏梁社區提供了袁某某本人簽名和社區居委會公章印模。《協議書》中法定代表人簽字部分是直接打印而非親筆簽名,且名字中存在錯別字。同時《協議書》中還存在其他疑點。建章路街道辦正在對接相關部門進一步核實。調查組將持續跟進,積極對接相關部門,根據最終核查結果,依法依規依紀做好后續工作。對于涉及袁某某的相關問題,待全部問題核查清楚后將予以嚴肅處理,并在轄區舉一反三,做好警示教育和整改工作。

2月27日,建章路街道辦信訪部門一官方人士對極目新聞記者稱,據初步了解,上述經辦人李某不是柏梁社區工作人員,具體身份待查。目前,當地紀檢部門、公安機關已介入,進一步調查郝予安反映的情況。
責令涉事銀行開展專項排查及內部問責
郝予安向極目新聞記者介紹,此前他還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陜西監管局(簡稱陜西金融監管局)求助,提出公開對涉事銀行的處理措施。
近日,陜西金融監管局向郝予安出具了《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答復函》,稱因其要求公開的信息部分涉及個人隱私和監管局內部事務信息,只能將處理后可以公開的信息向其提供,并附有《監管約談會議紀要》。
郝予安向記者提供的《監管約談會議紀要》顯示,2024年12月25日,陜西金融監管局大型銀行處約談了某銀行陜西省分行副行長,通報舉報發現的問題并提出監管要求。
陜西金融監管局指出,涉事銀行的行為不符合《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規〔2022〕16號)第二十一條“代理開立資金賬戶的,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代理人提供代理人、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合法的授權委托書等”及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開立資金賬戶,應當嚴格落實個人賬戶實名制要求,做好客戶身份信息收集與核查、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篩查、涉賭涉詐篩查等,并完成手機短信驗證等必要身份核驗工作”的規定。

針對調查發現的問題,陜西金融監管局要求,一是舉一反三,開展專項排查。責令該行嚴格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對全轄分支機構代理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情況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排查開戶授權要素不全、身份信息不實、未經授權使用客戶身份信息等問題,確保開戶資料真實、合法、有效,“對發現的問題立行立改,堅決杜絕未經本人授權批量開卡等違規問題再次發生。”二是剖析原因,嚴肅整改問責。責令該行根據違規問題性質及造成的不良后果,認真梳理問題涉及機構和人員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開展內部問責。同時,從績效考核、體制機制等方面深刻剖析違規問題成因,查找管理漏洞,避免無序競爭,強化問題根源性整改。三是切實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該行應嚴格按照《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等制度要求,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信息安全權,妥善做好溝通解釋工作。
對此,某銀行陜西省分行副行長表態,上述問題確實反映出該行在個人養老金賬戶開立方面做得不規范、管理不到位。后續,將嚴格按照監管要求,開展專項排查,嚴肅整改問責,堅決杜絕此類違規問題再次發生。
律師:涉事人員或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秦瑩律師在接受極目新聞記者采訪時指出,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違法處理個人信息,不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秦瑩律師表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社區書記袁某某涉嫌在沒有經過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情況下,違法向第三方提供詳細的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已經構成《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的信息泄露行為,依法應當被追究相應的責任,對于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需要相關部門在查明泄露信息數量、敏感級別等事實后再進行判定。

秦瑩律師還指出,袁某某雖未販賣信息、未獲利,但其將在履職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且該事件中如果查實袁某某存在批量提供信息,其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她表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職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秦瑩律師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果將履職過程中獲得的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提供二十五條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二百五十條以上,屬于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秦瑩律師分析稱,該事件中涉事銀行也涉嫌違規,根據《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按規定對資金賬戶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進行審核和驗證,造成虛假開戶或冒用開戶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和(或)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相應措施,例如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她認為,現在已初步明確郝予安的養老金賬戶未經過其同意開通,構成了冒用開戶的情況,“銀行方面對信息冒用顯然是知情的,應由銀行業監管部門依法對批量開戶、冒用開戶的行為進行處罰。”
郝予安對極目新聞記者表示,上述最新回復進一步披露了這件事的詳情,但一些情況還有待明確。目前,他已繳納起訴費,正在等待上述案件開庭。

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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