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財務顧問
華泰聯合證券
二〇二五年五月
聲 明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接受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擔任本次重組之獨立財務顧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重組管理辦法》《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證券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本著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態度,本獨立財務顧問經過審慎核查,結合華遠地產2024年年度報告,出具本核查意見。
1、本核查意見所依據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本次重組各方均已向本獨立財務顧問保證,其所提供的有關本次重組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本獨立財務顧問已按照規定履行盡職調查義務,有充分理由確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與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3、本核查意見不構成對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根據本核查意見所做出的任何投資決策而產生的相應風險,本獨立財務顧問不承擔任何責任。
4、本獨立財務顧問未委托和授權任何其它機構和個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見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核查意見做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5、本獨立財務顧問提請投資者認真閱讀華遠地產發布的與本次重組相關的文件全文。
釋 義
本核查意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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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核查意見中部分合計數或各數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數上存在差異的,為四舍五入所致。
一、交易資產的交付或者過戶情況
華遠地產向華遠集團出售標的資產的交易對價共計46,814.29萬元。根據《資產轉讓協議》,本次交易支付方式為現金及承接債務。協議約定,華遠地產對標的公司負有部分債務,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價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按一年期LPR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自協議生效之日起3個月。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華遠集團已向華遠地產支付全部交易價款。
2024年12月27日,北京市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登記通知書》,確認本次交易涉及的標的股權交割及過戶事宜已辦理完畢,華遠集團已持有華遠置業100%的股權。
華遠地產與華遠集團簽署了《資產交割確認書》,標的資產完成實質交割,相關的各項權利、義務、損失、責任、風險及收益均轉移至華遠集團。同時,華遠地產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內容與實際情況不存在重大差異。
二、交易各方當事人承諾的履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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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查,本獨立財務顧問認為: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相關承諾方均不存在違反承諾的情形。
三、盈利預測或者利潤預測的實現情況
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資產出售未編制盈利預測報告,亦不存在利潤承諾事項。
經核查,本獨立財務顧問認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資產出售不存在盈利預測和利潤承諾事項。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項業務的發展狀況
(一)上市公司2024年度總體經營情況
2024年年初以來,公司穩步推進資產重組工作,并在2024年底將房地產開發業務置出,實現了上市公司的戰略轉型。
重大資產重組前公司的主營業務為房地產開發與銷售、租賃,屬于房地產行業。公司開發的房地產產品涉及住宅、寫字樓、商業、酒店等多種業態。開發完成后的房地產產品以銷售為主,自持部分投資性物業,主要為商業和酒店。2024年度公司操盤和并表項目實現開復工面積101萬平方米,同比下降69%;其中竣工33萬平方米,同比下降85%。操盤和并表項目完成銷售簽約額18.13億元,同比下降71%;完成銷售簽約面積18.30萬平方米,同比下降68%;完成銷售回款18.14億元,同比下降75%。
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后公司目前主要業務涵蓋物業管理及酒店管理兩大板塊。2024年度華遠好天地以“數字科技賦能,美好生活服務”為戰略定位,依托華遠集團產業鏈優勢,通過整合集團在數字科技領域的技術和經驗,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和人工智能等現代科學技術,突出物業服務的數字化和智慧化特色,為客戶提供基礎物業服務、物業增值服務、智慧科技服務、社區運營服務等一站式數字化生活服務。已累計服務京西大悅城、華遠坊、長沙華中心、長沙空港國際城等商業、寫字樓及住宅項目。2024年末在管面積合計78.72萬平方米,按管理業態分類,其中非住宅管理面積占比70.3%,住宅管理面積占比29.7%。長沙君悅酒店位于長沙市天心區湘江中路,毗鄰橘子洲頭,地理位置優越。酒店共設345間客房、5個高檔餐廳及酒吧、3,444平方米活動場地,包括1,160平方米的大宴會廳。2024年度長沙君悅酒店入住率均在80%以上,高于長沙市五星級酒店平均入住率。長沙君悅酒店營業收入、每房收益等指標在長沙市高端酒店中持續位居前列。
(二)2024年度上市公司主要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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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數據源自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報告,在數據的變動比較上,若上期為負數或零,則變動比例以“不適用”表示。
(三)獨立財務顧問意見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認為:上市公司在2024年度的實際經營情況符合2024年年度報告中經營情況討論與分析部分提及的業務發展狀況。
五、公司治理結構與運行情況
本持續督導期內,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及其它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要求,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公司運作,加強信息披露工作。目前,上市公司已經形成了權責分明、各司其職、有效制衡、協調運作的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各盡其責、恪盡職守、規范運作,切實維護了廣大投資者和上市公司的利益。
經核查,本獨立財務顧問認為:上市公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上市公司能夠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上市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有關信息,公平地保護上市公司和所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與已公布的重組方案存在差異的其他事項
經核查,本獨立財務顧問認為,本次重組交易各方按照公布的重組方案履行,實際實施方案與已公布的重組方案無重大差異,本獨立財務顧問將繼續督促交易各方履行各自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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