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個人破產可委托組織和解

深圳個人破產可委托組織和解
2024年07月11日 06:57 市場資訊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林清容)近日,《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組織個人破產庭外和解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和解規程》)正式印發,并將于2024年8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深圳個人破產申請方式迎來變化,當事人除了去法院申請,還可委托深圳市破產管理署組織和解。

  《和解規程》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規定,在個人破產“法庭主導”的程序以外探索構建和細化了“庭外委托”和解機制,促進個人破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和解規程》正式實施后,對于部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數量較少且配合度較高的個人破產和解申請,市破產管理署可以接受委托組織庭外和解,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案件分流、舒緩審判壓力的作用。

  哪些人可以申請市破產管理署組織和解?據介紹,一是符合《條例》規定的破產基礎條件,二是已經參加個人破產申請前輔導并取得回執。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等相關情況滿一年后方可申請,包括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準許撤回或者駁回破產申請的,經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行或者不予免除、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的等。

  《和解規程》依照《條例》并參考人民法院有關指引,探索構建起包含“發布公告→財產申報及調查→債權申報及審核→征詢意見→組織表決→組織簽署和解協議→申請確認→執行監督”的全流程庭外和解程序。

  《和解協議》按期執行完畢的,債務人可以按照《條例》規定申請免除其未清償債務;《和解協議》無法繼續執行的,相關人員可以申請終止執行。

  此外,《和解規程》規定,出現債務人償債能力較差缺乏和解可行性,債權人明確不同意與債務人進行和解,啟動庭外和解工作超過3個月但未能促成和解,債務人拒不配合或者故意妨礙庭外和解工作,債務人涉嫌虛假陳述、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信息等情形的,深圳市破產管理署可以終止委托和解程序。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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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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