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金融雜志
文 | 《中國金融》記者 劉宏振
當前,我國資本市場在高質量發展的進程中,財務造假和欺詐發行問題已成為制約市場健康發展的重大隱患。盡管監管部門不斷加大打擊力度,但此類案件仍屢禁不止,嚴重影響了投資者信心和市場公平性。對此,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田軒建議,進一步加大資本市場財務造假和欺詐發行打擊力度。
第一,完善法律法規,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將欺詐發行罪納入“金融詐騙罪”范疇,最高刑期提高至無期徒刑;將證券欺詐最高刑期提高至20年,并大幅提高罰金標準(可數倍于違法所得進行處罰),引入民事賠償機制,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同時,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財務造假和欺詐發行的量刑條款,明確對主犯和從犯的區分和量刑標準,對控股股東、實控人等“主犯”從嚴從重處罰,對中層執行人員可適當從寬,對參與造假的中介機構及個人也應納入量刑范圍。
第二,優化監管體系,強化監管協同。明確證監會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權,督促其履行“看門人”職責,強化其在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中的責任。建立常態化的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財政部、證監會等部門之間的協同合作,統一執法標準,避免監管真空。同時,賦予證監會更多執法手段,如強制調查權、證據調取權等,提升監管效率。
第三,建立分層追責制度,強化責任落實。明確控股股東、實控人、中層管理人員、中介機構及個人在財務造假和欺詐發行中的責任邊界,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完善行政追責機制,對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細化法律責任和處罰標準,對出具虛假報告、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加大罰款力度,吊銷執業資格,對相關責任人處以罰款、禁止執業等處罰。
第四,加強國際監管合作。積極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開展合作,建立常態化的跨境監管協調機制,共同打擊跨境財務造假和欺詐發行行為。通過共享監管信息,統一執法標準,填補跨境監管漏洞,形成全球化的監管合力,為我國資本市場營造更加公平、透明、法治化的國際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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