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碼:600619(A股) 900910(B股) 股票簡稱:海立股份(A股) 海立B股(B股) 編號:臨2025-025
上海海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五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上海海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21〕792號)核準,上海海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立股份”或“公司”)以每股7.90元的價格非公開發行了人民幣普通股(A股)201,772,151股,實際募集資金總額人民幣159,400.00萬元,扣除承銷和保薦費用人民幣1,500.00萬元(包含增值稅)后的募集資金為人民幣157,900.00萬元。上述募集資金已于2021年7月12日全部到賬,募集資金到位情況業經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驗證并出具了天職業字[2021]17425號《驗資報告》(詳見臨2021-044號公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項目累計投入募集資金人民幣98,040.09萬元,支付及置換發行費用人民幣973.11萬元,收到的銀行利息與支付的手續費的凈額人民幣4,436.45萬元,經第十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后使用人民幣34,000.00萬元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公司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余額為人民幣29,294.49萬元(含利息收入)。截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中的余額為人民幣61,082.07萬元。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五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公司第十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及202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議案》,同意將募集資金40,000萬元以資本金投入由全資子公司杭州富生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富生”)在江西省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南昌海立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冷暖科技”),用以實施新項目“先進電機智能制造及研發項目”,并同意授權經營管理層全權辦理與本次變更募投項目相關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設立子公司審批登記手續、募投項目變更備案登記手續、確定募集資金開戶銀行、開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并簽署存儲監管協議、及簽署其他相關文件并辦理有關手續。公司監事會及保薦機構均發表了明確同意的意見(詳見臨2025-006、臨2025-009公告)。
(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五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規范運作》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杭州富生、冷暖科技對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進行專戶管理,并與募集資金存放銀行、保薦機構簽署募集資金監管協議。其中,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保薦機構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杭州富生、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簽署《上海海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五方監管協議》,于2025年5月15日與杭州富生、保薦機構、冷暖科技、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簡稱“浦發銀行”)簽署《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五方監管協議》。前述監管協議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范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根據相關規定,杭州富生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支行開立了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冷暖科技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經開支行開立了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具體情況如下:
單位:人民幣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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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五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作為甲方)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為乙方)、保薦機構(作為丙方)、杭州富生(作為丁方)、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作為戊方)簽署的《上海海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五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海立專戶”),賬號為 8110201013701304201。甲方承諾海立專戶僅用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用途按照海立集團建設海立科技創新中心(HTIC)項目(以下簡稱“原項目”)變更部分募集資金(人民幣40,000萬元)后新增投資項目“先進電機智能制造及研發項目”(經甲方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并公告,以下簡稱“新項目”)所披露的資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因新項目的實施主體為丁方(系甲方全資子公司)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南昌海立冷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施主體”),根據甲方公告的202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臨2025-009)中“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議案”,募集資金人民幣40,000萬元擬以資本金投入實施主體,用于新項目建設。丁方作為實施主體的唯一股東,需由丁方將人民幣40,000萬元募集資金作為資本金投入實施主體?,F將甲方開立在乙方賬戶內的募集資金人民幣40,000萬元轉入丁方在戊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1、丁方已在戊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杭州富生專戶”),賬號為571904847610001。丁方承諾杭州富生專戶僅用于在收到甲方將變更部分募集資金(人民幣40,000萬元)轉入前述賬戶后,將全部資金作為資本金轉入實施主體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開設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64220078801300000250),由實施主體用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后的新項目“先進電機智能制造及研發項目”的資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戊四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和丁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對甲方和丁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丁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彭辰、趙崇安可以隨時到乙方、戊方查詢、復印甲方、丁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戊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戊方查詢甲方、丁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戊方查詢甲方、丁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戊方按月(每月10日前)配合甲方、丁方通過自助設備等渠道獲得對賬單,并抄送丙方(將對賬單傳真、寄送或郵件至丙方聯系人處,下同)。乙方、戊方應當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丁方一次或十二個月內累計從杭州富生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大寫:伍仟萬元整)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丙方應事先書面告知戊方該等金額)的20%的,甲方、丁方應當及時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加蓋與本協議丙方簽章處一致的丙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等簽章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戊方,同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丙方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戊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丁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如司法或行政機關等有權機關對本協議項下專戶或專戶內的款項采取任何查封、凍結、扣押、扣劃等措施,乙方和戊方有權根據該有權機關的要求執行,而無需對甲方、丙方、丁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和戊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丙方、丁方前述情況。
甲方、丁方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不參與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擴散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主動配合乙方和戊方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與盡職調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客戶資料,遵守乙方和戊方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相關管理規定。如乙方和戊方具備合理理由懷疑甲方或丁方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的,乙方和戊方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規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杭州富生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終止。
1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并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和費用。
12、本協議的簽署、解釋、履行、終止及解除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爭議各方應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13、本協議一式捌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各報備壹份,其余留甲方備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公司(作為甲方)與杭州富生(作為乙方)、保薦機構(作為丙方)、冷暖科技(作為丁方)、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作為戊方)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五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乙方已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陽支行(以下簡稱“招行富陽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杭州富生專戶”),賬號為571904847610001。杭州富生專戶僅用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用途按照變更部分募集資金后的新項目“先進電機智能制造及研發項目”所披露的資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丁方已在戊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南昌海立冷暖科技專戶”),賬號為 64220078801300000250 。南昌海立冷暖科技專戶僅用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后的新項目“先進電機智能制造及研發項目”的資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根據甲方于2025年3月25日出具的《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公告》(編號:臨2025-006),甲方擬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海立集團建設海立科技創新中心(HTIC)項目”調減投資金額人民幣 40,000.00萬元;原項目調減的投資金額人民幣40,000.00萬元投入新項目的建設。甲方擬由全資子公司乙方在江西省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丁方,實施新項目“先進電機智能制造及研發項目”;新項目投資金額為人民幣40,000.00萬元。乙方在招行富陽支行開立的募集資金賬戶將變更部分募集資金并轉入丁方在戊方開立的募集資金賬戶,本協議項下,戊方僅對丁方在戊方開立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履行監管義務。
2、甲、乙、丁三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子公司乙方和孫公司丁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乙方和丁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對甲方、乙方和丁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乙方、丁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彭辰 、趙崇安可以隨時到戊方查詢、復印丁方專戶的資料。戊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向戊方查詢丁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戊方查詢丁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戊方按月(每月10日前)配合甲方、乙方和丁方通過自助設備等渠道獲得對賬單,并抄送丙方(將對賬單傳真、寄送或郵件至丙方聯系人處,下同)。戊方應當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丁方一次或十二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大寫:伍仟萬元整)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丙方應事先書面告知戊方該等金額)的20%的,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應當及時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加蓋與本協議丙方簽章處一致的丙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等簽章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戊方,同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丙方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戊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乙方和丁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如司法或行政機關等有權機關對本協議項下專戶或專戶內的款項采取任何查封、凍結、扣押、扣劃等措施,戊方有權根據該有權機關的要求執行,而無需對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戊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前述情況。
丁方為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響募集資金使用的情況下,對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但該等操作必須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2022年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規范運作》等有關規定。丁方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因前述原因發生變動,應及時通知丙方。丁方在現金管理操作到期后應及時轉回丁方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并通知丙方。戊方對閑置的募集資金的現金管理無監管義務。
甲方、乙方和丁方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不參與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擴散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主動配合戊方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與盡職調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客戶資料,遵守戊方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相關管理規定。如戊方具備合理理由懷疑甲方、乙方或丁方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的,戊方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規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南昌海立冷暖科技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終止。
1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并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12、本協議的簽署、解釋、履行、終止及解除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爭議各方應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13、本協議一式捌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各報備壹份,其余留甲方備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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