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貴陽市一男子自稱將“十幾萬元轉錯賬對方稱沒錢還”一事登上微博熱搜,引發關注。據法治網援引其他媒體報道,前段時間,貴陽的張先生使用銀行APP給一位朋友轉賬15萬元,謹慎起見,張先生還把這筆錢分成了兩次轉。結果第一次沒問題,第二次一筆13萬8千元的轉款卻轉到了前同事的賬戶上。前同事告訴張先生目前只能還四萬多元,因為自己已經欠了2年的房貸,有九萬多元一到賬就被銀行自動扣款了。
2月6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了張先生和其錯收到轉賬的前同事小龍(化名),他們均表示發生錯誤轉賬后銀行劃走貸款一事屬實,張先生希望銀行能退還屬于他的那部分錢款。小龍也對記者表示他支持銀行把錢還給張先生,其表示,事發之前,他已經斷供將近兩年時間,有計劃賣房解決債務問題。
同日,涉事銀行方工作人員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銀行依據有效的貸款合同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扣劃客戶賬戶資金償還逾期貸款本息的行為合法合規。
男子稱住院時可能“不清醒”轉錯賬
銀行方表示轉錯賬的爭議 需由第三人和客戶雙方自行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
張先生轉錯賬一事被報道、關注后,許多網友表示質疑,“不理解為什么會犯這樣的錯誤”。
2月6日,張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之所以會轉賬到錯誤的賬戶,是因為轉賬時他在住院,可能“不清醒”,所以犯下了錯誤。

張先生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的醫療消費信息截圖顯示,1月7日,其在貴陽市公共衛生救濟中心支付普通門診費用,1月21日,其又在貴陽市公共衛生救濟中心支付了住院費用。張先生稱,1月7日到21日,他均在住院,而借款、轉錯賬一事就發生在1月17日。
張先生表示,他在住院期間接到了龍某借款的請求,決定借給龍某15萬元,便叫龍某來到了醫院。但因為之前沒有給龍某轉款過,謹慎起見,在用手機識別龍某銀行卡賬號后,張先生選擇先轉1.2萬元。順利轉賬給龍某后,張先生開始轉第二筆,然而這一次,他選擇了輸入“龍”字查找龍某賬戶的方式,卻沒有注意到,輸入“龍”字之后顯示出的賬戶是前同事小龍的,錯將第二筆13.8萬元轉給了小龍。


張先生向記者提供的截圖信息顯示,2025年1月17日下午,前后2分鐘不到的時間內,他先后向龍某和小龍的賬戶轉賬了1.2萬元和13.8萬元。
小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確實發生了錯誤轉賬。小龍稱自己之前已經對涉事房屋斷供近2年時間,事發前已在考慮賣房償還債務。事后,他還和張先生、當地電視臺一起到銀行說明了情況。



為了證明自己是轉錯了款,張先生又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了3張轉賬信息的截圖,分別是其于1月17日下午向龍某轉賬5萬元、5萬元和3.8萬元。張先生稱,因為答應了借款,龍某也急著用錢,所以盡管發生了轉錯賬的情況,他還是繼續從其他卡里分別轉賬又轉給了龍某13.8萬元,與之前的1.2萬元合計15萬元。
張先生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在他看來,如果能夠證明他是轉錯了賬,這筆錢不屬于其前同事,銀行應該退還扣除的錢給自己。
涉事銀行方工作人員則表示,銀行依據有效的貸款合同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扣劃客戶賬戶資金償還逾期貸款本息的行為合法合規。第三人與客戶之間關于轉錯賬的爭議,需由他們雙方自行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銀行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可協助雙方核查和提供必要信息。
律師解讀
當事人有權向銀行要回自己轉錯的錢款嗎?
在法理上,張先生是否有權向銀行追回這筆轉款呢?對此,多位律師進行了解讀。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該男子誤轉13.8萬元給同事,后該筆轉賬被銀行扣款,同事因此也消滅了相應的債務而獲得利益,存在不當得利情形,同事負有返還義務,而貨幣適用占有即所有原則,銀行基于有效的貸款合同進行扣款并不具有不當獲利情形。該男子可以同事為被告、銀行作為第三人提起訴訟。如果銀行明知道該筆轉賬不是本人所有仍進行扣款,銀行存在過錯,男子可以銀行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銀行劃扣資金時難以判斷資金是否為轉錯,且金錢遵循占有即所有原則,一旦進入收款人賬戶,銀行通常可認為該資金屬于收款人可用于償債的財產。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銀行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就克扣他人賬戶上的錢。當事人如果沒有與銀行協商一致,可以直接以銀行有不當得利為由起訴銀行要求返還自己錯轉的錢。”付建律師說道。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的鄧千秋律師則表示,男子將錢款錯轉給前同事,前同事獲得該錢款缺乏法律上的根據,該錢款屬于前同事的不當得利,即使錢款中的大部分被銀行扣劃,但前同事拖欠銀行的債務獲得相應減少,前同事仍是得利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男子可以要求前同事返還全部錯轉款項。
“銀行基于借貸合同的約定,從男子前同事賬戶上扣劃款項,以抵銷后者拖欠的債務,該行為具有正當性,銀行的債權獲得清償,銀行的獲益不屬于不當得利,男子無權要求銀行返還扣劃款項。”鄧千秋律師說道。
據法治網官方微博針對此事發布的文章,《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建武律師表示,張先生因誤操作將13.8萬元轉入前同事賬戶,前同事因收到該款項而產生不當得利的法律關系。根據民法典規定,不當得利是指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張先生有權請求前同事返還這筆款項。張先生可通過以下方式追回款項:1.嘗試通過友好協商要求返還款項;2.準備相關的銀行轉賬記錄、與前同事的聯系記錄等作為證據,證明其轉賬行為及錯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前同事返還不當得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外,如前同事表示自己欠款問題導致銀行自動扣款的事實屬實,根據民法典規定,銀行完成轉賬操作并沒有取得不當利益,銀行的扣款行為合法且未有過失,故銀行無過錯不需退還相關費用。
紅星新聞記者 王辰元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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