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不是“避風港”!農信社干部“花樣”受賄170萬
退休不是“避風港”,近年來,已有多名金融領域退休干部因任職期間違法違紀而“落馬”。
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孫某先利用擔任德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云南省聯社迪慶辦事處黨組成員等職務便利,為多人在承攬工程項目、安防項目及貸款申請上提供幫助,合計收受錢款170萬元。除了受賄,孫某先還違規審批發放貸款600萬元。最終,孫某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孫某先已于2022年12月退休,而其接受監管部門審查調查的時間為2024年3月,處于已退休狀態。彼時,云南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稱,孫某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省紀委監委駐省農信社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
農信社干部“花樣”受賄170萬,
退休一年多后被查
孫某先,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戶籍地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曾在德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單位任職,于2022年12月退休,然而,退休的生活未過太久,便發生了戲劇性轉折。
2024年3月,云南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迪慶辦事處黨組書記、主任孫某先(已退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省紀委監委駐省農信社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經云南省監委交辦迪慶州監委,正接受迪慶州監委監察調查。
孫某先因何被查?與其相關的案件可追溯至2011年,刑事判決書顯示,彼時7月,孫某先利用擔任德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云南某某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培獲得德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綜合辦公室大樓建設項目工程提供幫助,事后,孫某先收受了劉某培所送的80萬元現金。
而在2013年12月的某天,孫某先又收受了劉某培所送的20萬元現金,期間,劉某培希望孫某先在其承攬迪慶州農信社系統工程項目上繼續提供幫助,而后,2014年6月,孫某先利用擔任省聯社迪慶辦事處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幫助劉某培獲得了香格里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小中甸信用社營業用房遷址新建項目。
除了以現金形式受賄,2012年10月,時任省聯社迪慶辦事處黨組成員、擬任副主任的孫某先向普某南借款,普某南為在今后承攬迪慶州農信社系統安防業務上獲得孫某先的幫助,于2012年10月15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40萬元轉入孫某先銀行賬戶中。而后,在某餐廳附近將10萬元現金借給孫某先,兩次借款雙方均未寫借條,未約定利息,也未約定還款期限,直至案發,孫某先有能力歸還而未歸還借款。
值得注意的是,孫某先還曾為肖某的公司在香格里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申請的貸款提供幫助,而此次受賄的形式,是肖某以額外支付的利息作為對孫某先的“感謝費”。
事前,肖某曾向孫某先承諾:“如果你或你的親屬有閑錢可以出借給我們公司,公司可以向孫某先支付高于銀行利率的利息。”
2017年,孫某先致電肖某并詢問其是否需要借款,彼時,肖某公司因資金緊張便隨即答應借款,并表示會高于金融市場利率向孫某先支付利息。
最終,肖某向孫某先支付了正常的40萬元借款利息,另外又多支付了20萬元利息,以此送于孫某先,用于感謝其在2012年、2013年辦理貸款時提供的幫助。
那么,孫某先被查后,其是否上繳了受賄的170萬元錢款?據法院查明,孫某先親友分別于2024年8月10日、10月29日,共計代為退繳受賄違法所得170萬元至中共迪慶藏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賬戶。
明知征信有嚴重不良記錄仍放貸,
安排不知情侄女婿做共同受讓人
除了受賄,孫某先還存在違法發放貸款的違法行為。
2012年2月至6月,孫某先為感謝原迪慶州旅游協會購物店分會會長喻某平(服刑人員)在社會交往中提供的幫助,利用其擔任香格里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的職務便利,在明知喻某平征信存在嚴重不良記錄及提供虛假貸款資料,不符合貸款準入條件的情況下,安排香格里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職工盡快辦理喻某平的600萬元貸款申請,并由其本人審批通過貸款申請,致使香格里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規向喻某平發放600萬元貸款。
對此,喻某平本人證實,在此之前,他有多次貸款逾期的不良記錄,但是在孫某先的幫助下,香格里拉縣聯社仍向他發放了600萬元貸款。
那么,孫某先具體是如何操作的?據其本人證實,2012年4月,在辦理喻某平房屋轉讓協議時,孫某先安排不知情的侄女婿知某鄧主跟隨喻某平去簽字,由知某鄧主作為共同受讓人,辦理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但在喻某平辦理房產證時,并未把知某鄧主的名字登記在房產證上。
于是,孫某先在喻某平存在不良征信的情況下,幫助喻某平獲得香格里拉聯社600萬元購房貸款。
知某鄧主對此證實稱:“我不認識喻某平,房產轉讓協議是在2012年的一天,舅舅孫某先讓我去壇城廣場簽字,我簽字后便離開了,我沒有購買過‘協議’中提到的房產,除簽字外,對其它事情均不知情。”
而“600萬元”并非小數目,此筆貸款是如何“順利”進入喻某平腰包的?相關文書顯示,孫某先證實,其讓喻某平虛假提高房屋成交價格,增加抵押物評估價,從而幫助喻某平獲得多余實際需求的貸款資金。同時,在喻某平正式提交貸款申請前,通過香格里拉聯社黨委會提前研究向喻某平發放貸款的事項,將該事項提前定調。此外,在喻某平不符合貸款條件(征信存在不良記錄、明知150萬元的貸款用途不實)之下,要求他人盡快通過喻某平的600萬貸款,而后,在明知喻某平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審批通過600萬購房貸款申請,并發放至喻某平手中。
據悉,截止2019年12月2日,該筆貸款已全部還清。
僅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農信社干部被判三年九個月
相關判決書顯示,2024年3月7日,孫某先被迪慶州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經迪慶州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4年9月6日被迪慶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9月12日被迪慶州公安局執行逮捕。
法庭上,辯護人提出了多項辯護意見,其中,辯護人認為,“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集體所有制企業,不是國有公司、企業,孫某先工作職責沒有公務內容,不是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也沒有受委派從事公務;孫某先僅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對此,法院認為,孫某先歷任德欽縣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香格里拉縣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省聯社迪慶辦事處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可視為行使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權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云南省信用聯社的組織的特殊性,孫某先的主體身份應屬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故對辯護人關于孫某先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孫某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17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屬數額巨大;孫某先利用銀行工作人員職權,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與此同時,法院也認為,在受賄犯罪中,孫某先經迪慶州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指定地點配合調查,交代了其受賄犯罪事實,在留置期間又主動交代了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孫某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0元;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50000元。此外,贓款170萬元依法沒收,由中共迪慶藏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秦藝
作者

金融法眼
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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