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催熱遺囑信托 配套措施未健全委托人遭遇執行難

《民法典》實施催熱遺囑信托 配套措施未健全委托人遭遇執行難
2021年02月04日 00:56 21世紀經濟報道

原標題:《民法典》實施催熱遺囑信托 配套措施未健全委托人遭遇執行難

“過去一個月咨詢遺囑信托設立事宜的高凈值客戶明顯增多。”某信托公司家族信托部門業務主管趙誠(化名)向記者透露。

從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起,遺囑信托逐漸成為高凈值客戶的新寵兒。

按照《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在眾多高凈值人士看來,這意味著遺囑信托正式進入實際操作階段。

記者多方了解到,遺囑信托相比家族信托的最大不同,是家族信托由設立人士在生前設立,作為家族財富傳承的重要工具;而遺囑信托的生效時間,則在設立人士身故后。

“不過,遺囑信托的設立條件要比家族信托更加嚴格復雜。”趙誠向記者表示。首先,設立遺囑信托的遺囑形式需符合《民法典》與《信托法》的相關法律規定。若遺囑形式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遺囑將被認為無效,遺囑信托則無法設立;其次,遺囑內容需列明《信托法》規定應當載明的事項,比如合法的信托目的、合法取得的信托財產、明確遺囑信托受益人等。若信托財產,受益人范圍未能明確,遺囑信托將會無效;最后,遺囑信托還存在執行變數,即遺囑指定的受托人拒絕擔任遺囑財產管理方或監督人。

在他看來,這些問題尚未在家族信托出現。因為家族信托合同與信托財產均通過法律人士審核與信托公司盡職調查,不大會出現因資料準備欠缺而無法設立的狀況。

多位信托公司家族信托業務部門人士向記者透露,盡管他們對遺囑信托操作難題做了多次解讀,但客戶依然對它情有獨鐘。因為他們認為自己有生之年有能力通過自主投資管理,實現家族財富的保值增值。此外,部分企業家尚未想好如何規劃家族企業股權與家族財富,打算等到自己臨終之際再處理。

“目前我們也在加強對遺囑信托相關操作的研究,爭取推進遺囑信托業務盡早落地。”一家國內大型信托公司負責人介紹,在歐美國家,遺囑信托操作已相當成熟,因此,信托公司若能將這項業務做得風生水起,有助于拓寬財富傳承管理業務,推動信托公司轉型發展。

遺囑信托火熱背后的設立難

多位信托公司人士向記者透露,遺囑信托對他們而言,不是一個新鮮事物。

此前《信托法》已規定允許設立遺囑信托,但由于相關配套措施尚未完善,導致信托公司一直未能大膽推進這項業務落地。

在他們看來,《民法典》的實施,的確令遺囑信托設立運營更具可操作性。

以往,一些高凈值人群希望通過遺囑信托,將受益人設定為尚未出生的下一代。但受限于相關法規尚未完善,不少信托公司會勸說高凈值人群必須關注其中所存在的法律風險。如今,《民法典》規定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即便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此,遺囑信托也可以為胎兒安排相應財富傳承份額。

《民法典》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信托財產也應當是處理自己的合法財產。在業內人士看來,相比《繼承法》,《民法典》令遺產的界定范籌進一步擴大,令《民法典》與《信托法》的銜接更加嚴謹,給遺囑信托操作帶來更強的法律支持。

“不過,很多高凈值客戶在設立遺囑信托方面依然存在不少瑕疵。”趙誠向記者透露。過去一個月期間,他大概接待了10余位有意設立遺囑信托的高凈值客戶,發現他們的準備工作存在各種“差錯”。比如有些高凈值客戶要求將自己企業股權資產悉數納入遺囑信托,但通過初步的盡職調查,信托公司發現這些企業股權架構與歸屬仍存在不少變數(未必都是高凈值客戶本人所有),令遺囑信托財產合理性存疑;也有多位高凈值客戶希望將遺囑信托受托管理權交給自己信得過的朋友,但信托公司通過溝通發現,這些朋友尚未同意擔任遺囑信托受托人,導致遺囑信托在操作環節面臨受托人拒絕的風險。

“因此我們舉行了多場小型沙龍,邀請專業律師向高凈值客戶講解遺囑信托的操作事宜。”他發現,多數高凈值客戶卻認為,信托公司此舉是為了讓他們放棄遺囑信托,轉投家族信托的懷抱,因此對信托公司頗有不滿。

記者多方了解到,多家信托公司的確建議高凈值客戶將遺囑信托作為家族信托的備選項。即高凈值人群因情況危急而無法設立家族信托時,可以考慮通過遺囑信托“替代”進行財富傳承規劃。畢竟,信托公司能事先對信托財富進行合規性審查的同時,遵循客戶意愿妥善安排財富傳承具體方案,盡可能避免遺囑所帶來的家庭糾紛等。此外,信托公司也會認真履行受托人義務,不會出現遺囑信托受托人拒絕履行的風險。

相比家族信托“各有千秋”

家族信托與遺囑信托到底哪個更好,正在高凈值人士群體形成不小的爭議。

一位熟悉遺囑信托的律師表示,家族信托與遺囑信托并非相互對立的財富傳承工具。某種程度而言,遺囑信托是家族信托的一種形式。兩者在形式上的最大區別,一是遺囑信托是通過設立人士設立遺囑而發起,家族信托則是設立者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而設立;二是遺囑信托的生效時間往往是委托人身故后,家族信托則可以在委托人在世時開始運作。

“相比家族信托,遺囑信托設立面臨兩大難點,一是信托財產的確定,比如委托人在遺囑信托里將房產納入,但個別家人卻說早在其生前已同意將房產所有權交給他們,不屬于遺囑信托財產范疇,由此可能帶來遺囑信托的財產糾紛;二是受托人不愿履行遺囑信托管理或監督職責,畢竟,遺囑信托很多時候是委托人單方設立,并約定自己信得過的人士擔任受托人。但受托人是否同意擔任,有時存在很大變數。”他表示。一旦受托人不愿擔任遺囑信托管理人或監督人,那么遺囑信托只能另尋受托人,由此可能帶來受益人權利擴大,進而干涉遺囑信托原有的財產傳承分配方案,為自己謀取更大利益,導致遺囑信托無法再遵循高凈值人士(作為委托人)的最初愿望。

記者多方了解到,遺囑信托的設立程序也相當復雜,高凈值人群稍有差錯就可能導致遺囑信托無效。比如遺囑信托中的遺囑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即便《民法典》規定了多種遺囑形式,但《信托法》規定應當以書面形式設立信托。

此外,遺囑信托必須清晰寫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疇、信托財產范疇以及受益人獲取信托利益的具體形式與方法,任何一環出現差錯,都會導致遺囑信托無效。更重要的是,《信托法》規定,不登記不發生信托效力。因此遺囑信托在生效前,委托人需盡早辦理財產登記。

上述熟悉遺囑信托的律師直言,就現行法律條款而言,遺囑信托操作尚未形成制度化的規定,這也令遺囑信托實施面臨不少困境。比如在遺囑信托生效后,如何有效約束受托人嚴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妥善合理地開展投資管理與執行財富傳承分配方案,這仍然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監督機制。

“因此,遺囑信托管理人的監管監督制度需盡早建立,才能令遺囑信托設立運營更具安全性與保障性。”他認為。在相關配套措施出臺前,高凈值人士不妨先考慮家族信托,畢竟信托公司作為受監管的持牌金融機構受托方,有義務嚴格履行高凈值人士所規劃的財富傳承方案。

(作者:陳植 編輯: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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