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王永利
信用貨幣的“信用”,是整個國家的信用,是以整個國家可交易財富作為支撐的;貨幣不再是中央銀行的信用或負債,貨幣投放機構不再承諾貨幣持有人可以用貨幣向其要求兌回黃金或任何其他東西,不存在其對貨幣持有人任何法律意義上的債務;貨幣本質上已經轉化為全社會財富價值的法律權證。
現在,貨幣已經徹底從實物貨幣轉化為信用貨幣,但由于種種原因,人們對貨幣的理解,甚至貨幣理論研究上,還經常出現按照金屬本位制貨幣來解釋當今信用貨幣的情況,比如,不少權威人士依然在說:“貨幣是央行(貨幣發行機構)的債務”,“央行貨幣具有法償性,比存款貨幣、錢包貨幣更安全”等等。這其實是對貨幣很大的誤解,信用貨幣體系下,貨幣不再是央行(貨幣投放機構)的負債!
要弄清楚這一點,需要明白貨幣的本質到底是什么,貨幣為什么必然從實物貨幣轉化為信用貨幣,信用貨幣的“信用”到底是誰的信用。
實物貨幣必然轉化成信用貨幣
我們知道,貨幣發展演變的歷史脈絡基本表現為:自然實物貨幣(如特殊的貝殼、骨頭、羽毛等)——規制化的金屬貨幣(金幣、銀幣、銅幣等)——金屬本位制的紙幣(日常使用的代幣)——純粹的信用貨幣(主權貨幣、法定貨幣)。
那么,為什么貨幣必然從實物貨幣轉化為信用貨幣?
這是因為:所謂“貨幣”,就是“貨物”之“幣”,“幣”則是價值的單位和表現方式,這就決定了貨幣最核心的功能就是價值尺度,是為貨物(后來也發展到勞務)的交換服務的,相應發揮著交換媒介的功能。
要充分發揮貨幣的價值尺度功能,就需要保持貨幣幣值的基本穩定。要保持貨幣幣值的基本穩定,就需要保證一國的貨幣總量能夠與該國主權范圍內、法律可以保護的可交易社會財富的規模相對應,能夠隨同可交易財富的增減變化而變化,貨幣投放與貨幣總量應該具有可調性、靈活性。
這樣,傳統的自然實物貨幣,由于其實際供應量受到客觀條件的影響,很難與可交易財富規模的變化相適應,很容易造成嚴重的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甚至在貨幣不同的國家之間,貿易的嚴重失衡很容易導致貨幣的嚴重失衡進而引發相互戰爭。即使是金本位制下的紙幣,也同樣存在“特里芬難題”。因此,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可交易財富的增長,充當貨幣的實物(如黃金)必然要退出貨幣舞臺,回歸其社會財富的本源,其價值同樣需要以新的貨幣加以標示。
貨幣則必然脫離自然實物,轉化為純粹的價值單位或價值表征物,可以擁有一定的物理載體(如紙幣),也可以成為純粹的數字記賬單位,其本身不再具有物理的實用價值。但它之所以能夠被社會所接受,是因為一國貨幣是建立在整個國家可交易財富的支撐和信用基礎之上,受到國家主權和法律保護的。所以,這種貨幣被叫做“信用貨幣”,也被稱為“主權貨幣”或“法定貨幣”。
信用貨幣不再是投放機構的債務
信用貨幣的“信用”,是整個國家的信用,是以整個國家可交易財富作為支撐的;貨幣不是政府(財政)自身的信用或負債,并不是以政府稅收為擔保的(稅收只能為政府債務提供擔保);貨幣也不再是中央銀行(貨幣投放機構)的信用或負債,貨幣投放機構不再承諾貨幣持有人可以用貨幣向其要求兌回黃金或任何其他東西,不存在其對貨幣持有人任何法律意義上的債務;貨幣本質上已經轉化為全社會財富價值的法律權證(財富證券化)。
正因如此,現在已有人認為,貨幣是國家發行的股票(資本),而不是央行的負債。當然,貨幣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股票”,而只是一種通用的、可以流通的財富權證,但可以肯定的是,貨幣絕對不再是投放機構的“負債”!
不知何人從何時開始,將法定貨幣區分為“央行(現金)貨幣”、“銀行(存款)貨幣”、 “支付機構(錢包)貨幣”等,認定央行貨幣比銀行貨幣、支付機構貨幣更安全。這種說法廣泛流傳,似乎成為經典,但實際上卻是把貨幣與投放機構的負債等同起來了,存在很大的誤解。
為此,需要明確信用貨幣的投放渠道與表現形式。
信用貨幣的投放渠道與表現形式
信用貨幣體系下,貨幣投放主要存在兩大渠道:
一是貨幣投放機構通過購買貨幣儲備物或價值錨定物(如黃金、外匯等社會上最為認可的價值儲藏品)相應投放貨幣(也可以商業銀行為中介進行),據以確定貨幣的單位價值,并增強貨幣的可信度。這是最嚴格意義上的“基礎貨幣”,是整個貨幣體系的基礎。
但這種基礎貨幣不能太多,而應該控制在盡可能有限的范圍內,否則,貨幣體系就可能倒退回金屬本位制了。這樣,更多可交易財富所對應的貨幣,就需要創造新的渠道和方式進行投放。
二是由貨幣投放機構通過向社會主體發放貸款或購買其債券等方式,以借款人在債務到期前能夠擁有足夠的財富并變現以歸還借款本息的信用作為支持投放貨幣。這就將社會主體最大程度地吸引進來,共同對其已經擁有或在借款期限內將回擁有的財富購買進行評估,據以投放貨幣,將能夠保證貨幣的及時供應,以及貨幣總量與財富規模的基本對應。相對于“基礎貨幣”,這種方式投放的貨幣被叫做“派生貨幣”。
這樣,社會主體對貨幣投放機構債務的增加,就成為信用貨幣投放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因素,同時,也使貨幣的質量越來越受制于社會負債的質量:在經濟加快增長,社會貨幣需求擴大情況下,很容易引發貨幣加速擴張及通貨膨脹。但在經濟增速下滑,社會貨幣需求萎縮情況下,貨幣投放就會遇到困境,很容易導致通貨緊縮;如果社會負債中存在大量呆壞賬未被核銷處理,就意味著貨幣總量中存在大量沒有真實財富價值對應的貨幣,就存在貨幣超發與貨幣貶值的風險,甚至可能引發嚴重的貨幣金融危機,造成貨幣金融乃至經濟社會的動蕩和更替。
為控制貨幣質量,就需要強化貨幣借貸雙方的財務約束,資不抵債的必須實施資產重組或破產清理。其中,在貨幣投放機構方面,就需要劃分出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賦予其不同的職責,實施不同的監管:中央銀行主要負責現金貨幣的投放、貨幣幣值的監控、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對商業銀行的必要監管等,但不得面向社會主體(包括政府)發放貸款、購買債券、提供透支等,只能債務“最后貸款人”,為維持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而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必要的流動性支持;面向社會主體(包括政府、企業、個人等)發放貸款、購買債券、提供透支等,主要由商業銀行進行,如果出現大量呆壞賬造成其資不抵債,同樣可能被接管或重組等。
無論是基礎貨幣還是派生貨幣,進入社會層面,貨幣就表現為現金(包括紙幣和硬幣)與存款(存款機構接受的)兩種形態。未來即使出現數字貨幣,也需要在支付機構或數字貨幣平臺上保持中心化或分布式的賬戶或錢包,仍可歸屬到“存款”上。所以,現在“貨幣總量”就包括“流通中現金”(貨幣當局印制出來但尚未投放到社會上的部分不納入)和“社會主體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性機構相互之間的存款除外),簡言之,貨幣=現金+存款。
受多種因素影響,現金在貨幣總量中的比重越來越低,現在主要經濟體基本上都降低到3%-4%。其中,即使是央行投放基礎貨幣,也越來越多地直接將貨幣轉入社會主體的存款賬戶,而非全部投放現金。所以,把現金叫做“央行貨幣”是不恰當的,也不能只把現金叫做“貨幣”。
這其中,現金與存款的只是貨幣的表現形態,可以根據表現形態不同將貨幣區分成“現金貨幣”、“存款貨幣”、“錢包貨幣”,但從貨幣角度看,它們代表的都是相同的貨幣(即使是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投放的仍是法定貨幣),本質上不存在任何差別。
在“存款”中,除社會主體在銀行及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存款外,非銀行支付機構還會在商業銀行或中央銀行有備付金存款,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也會有備付金存款。所有這些存款都屬于接受存款機構的負債。
從存款的安全保證上看,存放在中央銀行、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存款確實是資信等級不同的“負債”。但卻不能因此將貨幣劃分為“央行貨幣”、“銀行貨幣”、“支付機構貨幣”等,并認為其是資信等級不同的“貨幣”。
信用貨幣下,不能再把貨幣等同于投放機構的負債!
(本文作者介紹:前中國銀行副行長)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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