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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財聯社
經證監會查明,恒大地產、許家印等人涉嫌違法的事實主要有三項:一是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二是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涉嫌欺詐發行。三是恒大地產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財聯社3月18日訊,今日晚間,恒大地產發布了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事先告知書》的主要內容提到,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涉嫌債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擬對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許家印、夏海鈞、潘大榮、潘翰翎、柯鵬、甄立濤、錢程作出行政處罰以及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事先告知書》提到,經證監會查明,恒大地產、許家印等人涉嫌違法的事實主要有三項:
一是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恒大地產通過提前確認收入方式財務造假,導致2019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2139.89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50.14%,對應虛增成本1732.67億元,虛增利潤407.22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63.31%;2020年恒大地產虛增收入3501.57億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的78.54%,對應虛增成本2988.68億元,虛增利潤512.89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86.88%。
二是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涉嫌欺詐發行。
恒大地產2020年5月26日發行20恒大02債券,發行規模40億元;2020年6月5日發行20恒大03債券,發行規模25億元;2020年9月23日發行20恒大04債券,發行規模40億元;2020年10月19日發行20恒大05債券,發行規模21億元;2021年4月27日發行21恒大01債券,發行規模82億元。
恒大地產在發行上述債券過程中公告的發行文件中分別引用了存在虛假記載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的相關數據,涉嫌欺詐發行。
三是恒大地產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1、恒大地產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中期報告及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8月10日,恒大地產公開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中期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上述定期報告的披露日均超過規定報送并公告日。恒大地產未依法按時披露定期報告。
2、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的情況。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產自2020年1月1日以來,共有1,533筆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案金額5,000萬以上)未按規定及時予以披露,涉及金額4,312.59億元。
3、未按規定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產自2021年1月1日以來,共有2,983筆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未按規定及時予以披露,涉及金額2,785.31億元。
根據《事先告知書》提及,恒大地產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八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行為。
針對恒大地產2019年度報告、2020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證監會指出,恒大地產時任董事長許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產各項業務,授意其他人員虛增恒大地產年報業績,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上述違法行為。中國恒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恒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事先告知書》提到,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涉嫌欺詐發行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十九條“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行為。
恒大地產時任董事長許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產各項業務,授意其他人員虛增恒大地產業績,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恒大集團時任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夏海鈞,實際統籌管理恒大地產日常經營事務,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事先告知書》還提到,恒大地產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中期報告、2022年年度報告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恒大地產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未按規定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行為,違反《證券法》七十八條第一款以及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均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的行為。恒大地產時任董事長許家印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恒大地產時任副總裁錢程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并充分考慮錢程積極配合調查、糾正違法行為的表現,證監會決定:
一、針對恒大地產披露2019年、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1.責令恒大地產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
2.對許家印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的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上述行為,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
3.對夏海鈞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的罰款;
4.對潘大榮、潘翰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5.對柯鵬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6.對錢程給予警告。
二、針對恒大地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涉嫌欺詐發行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
1.對恒大地產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即處以41.60億元的罰款;
2.對許家印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上述行為,處以2,000萬元的罰款;
3.對夏海鈞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
4.對潘大榮、潘翰翎處分別以600萬元的罰款;
5.對柯鵬、甄立濤處以分別200萬元的罰款;
6.對錢程處以20萬元的罰款。
三、針對恒大地產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1.責令恒大地產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的罰款;
2.對許家印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的罰款;
3.對錢程給予警告。
綜合上述三項:
1.責令恒大地產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17,500萬元的罰款;
2.對許家印給予警告,并處以4,700萬元的罰款;
3.對夏海鈞給予警告,并處以1,500萬元的罰款;
4.對潘大榮、潘翰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900萬元的罰款;
5.對柯鵬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6.對甄立濤處以200萬元的罰款;
7.對錢程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
證監會還認為,許家印決策并組織實施財務造假,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夏海鈞組織安排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手段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2015年《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許家印、夏海鈞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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