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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本市場快速發展的當下,內幕交易犯罪問題日益凸顯。
作為證券期貨犯罪審判基地之一的北京市三中院在2024年發布的犯罪白皮書中揭示,內幕交易犯罪案件在該院審理的全部證券犯罪案件中占比近九成,已然成為證券犯罪的主要類型。然而,目前內幕交易犯罪認定主要依據2012年出臺的《兩高關于辦理內幕交易及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距今已有13年之久,在資本市場環境已發生巨大變化、相關法律多次修訂的情況下,這一司法解釋已難以跟上資本市場的發展步伐。
近日,在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舉辦的專題研討會上,眾多專家學者、司法實務人員圍繞內幕交易犯罪法律認定疑難問題展開深入探討,力求為解決內幕交易犯罪認定難題提供新思路。
多名與會專家指出,在內幕交易犯罪當中,主體范圍界定存在難題,尤其是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認定標準需明確,同時內幕信息的認定也存在復雜情況。在涉及刑事推定的“零口供”內幕交易犯罪案件中,應尊重資本市場的特性,并遵循法律的謙抑性原則,進行綜合判定。同時,專家呼吁應對已經出臺13年的內幕交易司法解釋進行更新,對相關認定標準進行明確。
內幕交易主體范圍的界定是當前面臨的一大難題,也即“什么人可以構成內幕交易犯罪”。
以公安部2月發布的“北京袁某、董某等人內幕交易案”典型案例為示例,袁某作為上市公司財務總監,將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信息泄露給董某,二人約定共同出資、由董某負責股票交易操作,共同實施內幕交易行為,涉案金額2300余萬元,非法獲利400余萬元,其中袁某與董某構成共同犯罪,主體明確,行為明顯。
但在更多復雜的案件中,內幕交易主體的認定并非如此清晰。一些案件中,信息傳遞鏈條冗長且隱蔽,涉及人員眾多,難以判斷誰是真正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哪些人屬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這無疑增加了司法認定的難度。
從法律規定上看,我國證券法和刑法將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違法主體分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商浩文教授指出:“對于內幕信息知情人,雖然證券法等進行了明確的列舉,但是在實際情況中,認定知情人范圍并非易事。在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認定方面,問題更為突出。目前《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了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包括非法手段獲取型人員、特定關系型人員以及積極聯絡型人員等三類情形。但是,實踐中,由于缺乏明確的實質認定標準,對于被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以及二手以上的內幕信息傳遞人員是否能認定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存在較大爭議。”
內幕交易具有非公開性、重大性等特點,然而,在界定公司重大投資行為及信息的公開性時,常會出現認定上的分歧。
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在具體案件中,以公司重大投資行為需滿足一定標準(例如購買或出售的資產超過公司資金總額的30%)作為判斷內幕信息的依據,而司法機關在認定內幕信息時是否需要實質審查呢?即是否需要結合內幕信息的特征進行認定呢?
對此,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致力指出,證券市場投資者與司法領域在理解和界定內幕信息方面存在差異。他強調,公司內幕信息既包括經營性內幕信息,也涵蓋財務性內幕信息。由于財務性內幕信息具有可拆分、跨時段等特點,在信息可獲取性和是否構成內幕信息的認定上,存在不同觀點。以業績預增信息為例,雖然從刑法規則角度看,提前獲取未公告的業績預增信息屬于內幕信息,但資本市場投資者可能認為,已公布的業績信息其投資價值有限,并不構成內幕信息。
多名與會人員均提出,在認定內幕信息交易時,“信息敏感期”的認定也是一個難點。目前,多數案件依據證監會認定函來確定內幕信息敏感期,但該認定函在效力、證據形式以及敏感期起止時間的確定上都存在爭議。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袁彬指出,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可能出現新證據,導致行政認定與刑事認定不一致,其中包括敏感期的認定不一致。例如,在企業收購交易中,商事談判可能歷經多年且涉及多個談判主體,在確定商事合作之前,信息可能已在前期廣泛傳播。在此情況下,要求被告人證明其交易具有正當理由和經濟來源,其證明責任和程度值得深入探討。
在我國,內幕交易的處罰多聚焦于交易環節。由于交易的隱秘性,有時會出現泄露人雖已到案卻未受證監會處罰的情況,此時,若泄露人不承認泄露信息,交易人也不透露信息來源,刑事司法如何在“零口供”情況下破獲案件便成為一大難題。
北京市三中院公告的一起“馬某內幕交易案”便是一起以“零口供”方式破獲的典型案例。案件中,馬某作為案涉公司的外部董事,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有過多次通話和接觸。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馬某操控他人證券賬戶,多次買入該公司股票,累計達75萬余股。法院經調查認定,馬某借用他人證券賬戶的時間、交易股票的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確定、公開時間高度一致,且其有明顯的籌集資金行為。同時,馬某在敏感期內大量買入該股票,與其前期大量減持行為及該股票的市場走勢相悖,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因此,可以認定馬某非法獲取了內幕信息,并利用該信息進行了證券交易。
當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實時,案件證據收集面臨困難。此時,刑事推定成為“零口供”查明案件事實的關鍵手段。然而,資本市場的復雜變化為刑事推定帶來了難度,比如在某些情況下,泄露人在獲取內幕信息后,并非采取典型的大量買入交易方式,而是先賣出原有持倉,過幾天后再買入,且買賣持倉量變化不明顯,增加了判斷難度。
多名與會專家指出,在進行零口供下的內幕交易刑事推定時,必須審慎進行。需要綜合相關的交易行為是否明顯異常、時間的吻合程度、交易倍數程度、利益關聯程度等因素,同時運用各種間接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確保推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商浩文教授指出,適當允許刑事推定的證明方法有助于認定犯罪事實。但是,內幕交易犯罪中適用刑事推定也需合理把握刑事推定的基本規則。例如,基礎事實應符合“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審慎適用“二次推定”,允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待證事實進行反證等。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于沖同樣表示,在判斷當中,需要區分一般市場行為、市場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對于一些市場主體為避稅等目的采取的交易方式,不能一概而論,需要謹慎判斷其是否違法犯罪。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郭華也強調,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僅憑交易異常等單一因素就輕易推定犯罪嫌疑人構成內幕交易犯罪,而應全面審查案件中的各種證據,包括交易時間、交易金額、信息來源渠道、嫌疑人之間的關系等,從多個角度進行綜合判斷。
他進一步表示,處理內幕交易犯罪類的證券犯罪需立足資本市場特性,遵循法律的謙抑性原則。刑事推定應當符合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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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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