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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啟動 10萬以下無辜損失全賠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1日 04: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自8月1日起,一批法規、部門規章正式施行,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要的影響。 我國監理“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對于保障基金的性質、籌集和管理、適用范圍、償付比例以及處罰等方面做出了相應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保障基金將補償投資者保證金的無辜損失;該保障基金將設立資金專用賬戶,實行專戶存儲。 暫行辦法明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將對投資者無辜投資損失進行償付,10萬元以下的保證金損失,予以全額補償;對于10萬元以上的部分,區別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分別按90%和80%的比例進行補償。 存取現金超5萬需出示身份證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出臺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也自8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管理辦法明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開立基金賬戶;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等項業務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此外,金融機構應當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管理辦法規定,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據新華社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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