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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咨詢機構從業人員不得代客交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1日 05:27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趙曉輝 中國證監會9日在其網站上公布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從即日起公開征求意見。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分總則、從業資格的取得和注銷、執業規則、監督管理、罰則和附則等6章共36條。 這一管理辦法所指的期貨從業人員包括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經營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等。 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期貨業協會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根據辦法,期貨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編造并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規定,期貨從業人員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應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保證;在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沖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并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根據辦法,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利用結算業務關系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并不得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辦法規定,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也不得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根據辦法,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由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證監會表示,這一管理辦法由證監會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擬,意見征集日期截止到2007年6月14日。辦法施行之日起,2002年1月23日發布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同時廢止。 (草案全文見A14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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