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理生活消費范圍內支持“知假買假”

在合理生活消費范圍內支持“知假買假”
2024年08月22日 00:27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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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宕20多年的“知假買假”索賠糾紛裁判標準不統一問題得到規范。在公開征求意見近9個月后,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21日正式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代購人責任、標簽瑕疵認定、“知假買假”索賠等作出規定,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關注 1

  綜合多個因素認定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藥品管理法也有相似規定。

  實踐中,有的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社會各界對是否支持“知假買假”后索賠的爭議已持續多年。

  《解釋》明確,對普通消費者應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對所有購買者均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

  《解釋》第一條規定,如果購買者系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維權行為。

  對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仍然購買,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

  《解釋》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

  關注 2

  避免不當加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責任

  我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數量眾多,與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關系密切。他們生產銷售沒有標簽、未標明保質期的散裝食品,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解釋》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管理主要依據各省份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為避免不當加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責任,《解釋》特別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不應當以食品是否符合地方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為依據,而應當以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依據。

  最高法指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多是散裝食品,不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

  最高法表示,食品安全標準對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有不同規定。在明確制售的散裝食品安全無害的情況下,不宜僅以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制售的散裝食品沒有標簽或者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就判決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避免不當加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責任,能夠較好兼顧保護食品安全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合法權益。

  關注 3

  代購者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區分不同情況

  隨著互聯網經濟發展,代購已成為消費者重要的購物方式。那么,針對生產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否適用于代購者呢?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代購者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應當區分代購是否屬于經營行為。如人民群眾之間偶發、互助性質的代購,代購者不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而以代購為業的代購者屬于經營者,《解釋》對此作出規定,代購者明知購買者委托購買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仍然代購,購買者依照法律規定請求代購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解釋》明確,代購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也就是說,代購者不能向生產者尋求賠償。“因為懲罰性賠償責任以打擊和遏制違法行為為目標,如果允許其向生產者追償,不利于打擊和遏制違法代購行為。”該負責人解釋。

  如果代購者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假藥、劣藥而代購,《解釋》規定,其向購買者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依法向生產者追償。

  ■ 解讀

  “有限”支持“知假買假”會影響懲罰食藥違法嗎?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毓瑩看來,消費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出現,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知假買假”現象。

  2013年,針對我國當時食品藥品安全形勢,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釋,其中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毓瑩介紹,司法解釋第三條使用“購買者”這一表述,明確了無論“知假買假”者主觀意圖為何,只要其行為外觀是購買者,就可以支持其權利主張。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利明指出,如果對“知假買假”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一律不予支持,將難以發揮該制度在打擊遏制違法行為、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方面的作用;但如果一律支持“知假買假”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則可能助長惡意高額索賠和違法索賠行為。

  購買者的主觀動機復雜且隱蔽,很難判斷。對此,《解釋》堅持以“合理生活消費”作為適用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條件。普通消費者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藥品,數量通常不大,原則上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

  對“知假買假”者,《解釋》明確,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其中,第十三條規定,購買者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后請求按每次購買金額分別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法院應當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知假買假”者懲罰性賠償請求。

  《解釋》提出,在認定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時,法院可以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頻次等因素。

  “將支持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請求的條件統一到‘生活消費范圍’這一標準之下,由辦案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能在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上,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王毓瑩認為。

  對“知假買假”者的“有限”支持,是否意味著違法生產經營者只承擔“有限”的責任?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解釋》已考慮到這一問題。食品藥品市場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法院在依法判決違法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同時,還會將違法犯罪線索和材料移送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打擊違法者,讓違法制售食品藥品的生產經營者承擔不起違法成本,以鏟除滋生違法行為的土壤。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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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桐

食品 解釋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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