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李庚南
1月19日,央行二代個人征信系統如期正式上線。二代個人征信報告的出爐,無疑將從征信的角度大大推進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步伐。信息采集的精細化、全民化勢必對各種不誠信的行為形成震懾。無怪乎媒體紛紛驚呼“史上最嚴征信系統來了”。
二代征信上線帶給我們的不只是驚呼,還有更多的思考。其中一個值得探討的、也是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是,就是二代征信對居民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影響。在二代征信顯示“共同借款”信息情況下,夫妻離婚后次貸人能否享受首套房的相關優惠政策,或擁有購房資格?如果能,則無疑給“假離婚”留下了繼續發揮的空間;如果不能,是否又會形成某種程度的“誤傷”?
從邏輯上說,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在債務上顯然彼此負有連帶責任。不管主貸人是哪一方,另一方都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因此理當將共同借款信息同時展示在夫妻雙方各自的信用報告中,載入各自的信用記錄,以客觀、準確地反映借款人信用狀況。
但是,按照央行征信中心某負責人的說法,征信中心將本著“尊重事實”原則從金融機構采集此類信息,將借款信息同時展示在每個借款人信用報告中。如后續借款主體發生變更,征信系統將按照金融機構報送的信息,及時更新信息,客觀記錄實際情況。例如,如果發生后續共同借款協議解除,二代征信系統的數據報送機制支持金融機構報送解除共同借款關系信息;金融機構向征信系統報送更新信息后,不再承擔還款責任借款人的信用報告中將不再展示這筆貸款信息。
這是否會導致一種幻覺:“假離婚”依然可行?假如夫妻雙方離婚后,房產和房貸均轉至一方名下,無房也無房貸的一方仍可享受首套房貸或購房資格?實際上,一些媒體已經做出了類似的解讀,——“離婚買房不再享受首套房貸認定資格的說法并不完全準確。”
筆者以為,“不再承擔還款責任借款人的信用報告中將不再展示這筆貸款信息”這一說法或容易產生歧義。夫妻離婚后,即使借款主體發生變更,即使夫妻共同借款協議后續被解除,即使二代征信系統的數據報送機制支持金融機構報送解除共同借款關系信息,并不能改變任何一方曾經作為共同借款人向銀行貸款購房的事實。而且,這一說法本身與按照二代征信的設計相矛盾:個人還款記錄延長至5年,同時增加展示“已銷戶貸記卡近五年還款記錄”。這意味著,夫妻離婚后,名下無房也無貸的一方,其曾經作為借款債務連帶責任人的記錄將保存5年,這一記錄應該依然體現于個人的征信報告中,——而這種記錄恰是房地產調控對首套房、二套房乃至購房資格認定的基本依據。
實際上,個人征信系統對共同借款人共債信息的展示、共同借款關系的存續是一個問題,夫妻作為共債方在離異后能否享受首套房、二套房或擁有購房資格,又是另一個屬于房貸政策層面的問題。
按照目前房地產差異化信貸調控政策對首套房、二套房及是否具有購房資格的認定,有無住房、有無住房貸款記錄是核心內容,而其認定對象是居民家庭。即居民家庭成員中只要有一方有住房或有貸款記錄,則被視為有房或有貸款記錄。商業銀行在對其發放商業性住房貸款時,將會根據政策規定的不同情形,確定不同的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浮動幅度。
具體則因城而異。如,杭州2017年以來的住房信貸政策明確:在本市無住房且無住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執行首套房信貸政策,首付比不低于30%;在本市已擁有1套住房或在本市無住房但有住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執行二套房信貸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北京的做法則是,對于離婚一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各商業銀行應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權且不論為購房“假離婚”的情形(這種情形往往更多是在被限購情況為了沖著獲得購房資格而去,實際上是否“假離婚”也很難認定),對于離婚名下無房也無貸款的一方而言,再購房不能享受首套首付優惠,似乎于情不符,但按照“房住不炒”房地產調控精神,這種規定又在盡情理之中。
不可否認,現行的房貸政策中也確存在一些不盡合理的方面。比如,按照以居民家庭為對象的認定方式,一個有房有貸的居民家庭拆解之后,其征信記錄中的房貸信息記錄勢必對其重組家庭的購房造成影響。若重組家庭的另一方屬于無房無貸款記錄者,卻因此不能享受首套房首付及利率優惠,顯然有失公允。
當然,這純屬房貸政策方面的問題,非關征信。這種情況,顯然需要通過政策補丁加以改進與完善。
(本文作者介紹: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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