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瓊斯
可以滿足借款方長期、大額資金需求的銀團貸款,即將迎來新的監管規則。上海證券報記者3月22日獲悉,金融監管總局對《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以進一步優化完善銀團貸款業務管理和監管,推動銀團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根據《辦法》,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金融監管總局在考慮國內實際狀況和學習借鑒國際成熟經驗的基礎上,對《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進行了有針對性的修訂,形成了《辦法》。這是完善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管理的重要舉措,能夠有效推動商業銀行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金融供給的同時,強化同業合作、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風險。
《辦法》重點修訂的內容包括五個方面:將文件體例由“指引”修改為“辦法”,并增加了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的相關內容,便于對照實施;明確監管導向,要求商業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要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有效防范化解風險;豐富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提升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便利性;規范銀團貸款收費,進一步完善銀團定價機制;對銀團貸款的管理提出了更為系統化的要求。
冠苕咨詢創始人周毅欽表示,本次修訂在原有文件基礎上增加了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等章節內容,凸顯嚴監管強監管基調。在銀團貸款業務導向上,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對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優質金融服務,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強化穿透管理,控制客戶集中度,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周毅欽認為,《辦法》還在銀團籌組、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方面優化了監管規則,便于銀團貸款業務的后續發展。
具體而言,從籌組模式看,《辦法》結合國際經驗和市場實踐,納入了分組銀團模式,也就是銀團成員通過貸款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期限或者不同種類貸款的銀團貸款操作方式。《辦法》還對分組銀團的組別設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確要求,可以改變銀團模式較為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從分銷比例看,《辦法》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為15%、30%,有利于銀團成團;從二級市場轉讓看,《辦法》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的形式進行部分轉讓,能夠進一步活躍銀團貸款二級市場,釋放沉淀的信貸資源。
銀團貸款除提供一般貸款服務外,還提供銀團籌組、分銷、代理等類投行業務,合理收費是銀團貸款良性可持續發展的前提。
記者了解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銀團貸款收費的相關要求:首先是明確監管導向,在“自愿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收費原則基礎上,增加“公開透明”“息費分離”兩項;其次是要求銀行完善定價機制,明確內部執行標準,強化信息披露;最后是遏制違規行為,規定銀行不得通過虛假組團、內部組團等方式,違規向借款人收費、提高融資成本。
針對目前銀團貸款代理行設置混亂、貸款各自代理、多家轉存等亂象,《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代理行職責。比如,《辦法》要求,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結構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辦法》明確,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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