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將迎新規!納入分組銀團模式,還涉及分銷份額調降、二級市場轉讓等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從分銷比例看,《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為15%、30%。
此外,《辦法》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的形式進行部分轉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稱,此舉能夠進一步活躍銀團貸款二級市場,釋放沉淀的信貸資源。
文件體例由“指引”改為“辦法”,
增加行政處罰相關內容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2011年原銀監會發布《指引》以來,商業銀行銀團貸款業務穩步發展,充分發揮了提升資金管理效率、分散授信風險等優勢,成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大型客戶和項目融資的重要方式。
但是,上述負責人還表示,隨著市場環境變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銀團貸款業務發展的需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考慮國內實際狀況和學習借鑒國際成熟經驗的基礎上,對《指引》進行了有針對性的修訂,形成了《辦法》。
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辦法》提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采取銀團貸款方式:一是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二是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的風險暴露超過一級資本凈額2.5%的大額風險暴露;三是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的;四是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同時,各地銀行業協會可以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轄內會員銀行共同確定銀團貸款額度的具體下限。
上述負責人指出,修訂《指引》是完善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管理的重要舉措,體現了問題導向、守正創新、統籌兼顧的原則,能夠有效推動商業銀行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金融供給的同時,強化同業合作、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延續了《指引》的整體架構,共分為八章六十二條,包括總則、銀團成員、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合同、銀團貸款管理、銀團貸款轉讓交易、監督管理和附則等部分。
與《指引》相比,此次《辦法》重點修訂了以下五項內容:
一是將文件體例由“指引”修改為“辦法”,并增加了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的相關內容,便于對照實施;二是明確監管導向,要求商業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要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有效防范化解風險;三是豐富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提升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便利性;四是規范銀團貸款收費,進一步完善銀團定價機制;五是對銀團貸款的管理提出了更為系統化的要求。
納入分組銀團模式,
單家牽頭行分銷份額原則下限調降
《辦法》從籌組模式、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等方面,對商業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要求進行了優化。
從籌組模式看,《指引》規定銀團貸款應當基于相同條件,《辦法》則結合國際經驗和市場實踐,納入了分組銀團模式,并對分組銀團的組別設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確要求。
分組銀團貸款是指銀團成員通過貸款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期限或者不同種類貸款的銀團貸款操作方式。同一組別的期限、利率、用途等貸款條件應當一致。
《辦法》第十六條要求,分組銀團貸款一般不超過三個組別,且各組別原則上有兩家或者兩家以上銀行參加。分組銀團貸款應當設置統一的代理行。
上述負責人表示,此可改變當前銀團模式較為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事實上,早在2016年,央行發布的《銀團貸款業務技術指南》中,便對分組銀團貸款的創新模式進行了探索。
從分銷比例看,《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為15%、30%,有利于銀團成團。
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此前表示,銀團貸款新規將促使銀行貸款的運行更為有效,下調牽頭行的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有利于降低牽頭行的負擔,提高銀團成團效率。
從二級市場轉讓看,《辦法》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的形式進行部分轉讓。上述負責人表示,此舉能夠進一步活躍銀團貸款二級市場,釋放沉淀的信貸資源。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是指銀團貸款項下的貸款人作為出讓方,將其持有的銀團貸款余額轉讓給作為受讓方的其他貸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轉讓價款的交易。
另外,《辦法》還要求,銀行轉讓銀團貸款的,應當優先轉讓給其他銀團成員;如其他銀團成員均無意愿接受轉讓,轉出方可轉讓給銀團成員之外的銀行。與此同時,轉讓交易的定價由交易雙方根據轉讓標的、市場等情況自行協商、自主定價。
進一步明確代理行職責,
收費增加公開透明、息費分離
針對目前銀團貸款代理行設置混亂、貸款各自代理、多家轉存等亂象,《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代理行職責。
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結構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同時明確,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銀團代理行是銀團貸款的管理行,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進行銀團貸款事務管理和協調活動。
代理行由牽頭行在銀團籌組階段指定或者經銀團成員協商確定,銀團代理行應當代表銀團利益,借款人的關聯機構不得擔任代理行。
此外,對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根據代理行工作職責,在銀團內部增設結算代理行、擔保代理行等角色,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開展相應貸款管理工作。
另外,《辦法》第十五條顯示,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并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參加行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參加銀團會議,做好貸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及時向代理行通報借款人的異常情況。
合理收費是銀團貸款良性可持續發展的前提。《辦法》在《指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銀團貸款收費的相關要求:
一是明確監管導向,在“自愿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收費原則基礎上,增加“公開透明”“息費分離”兩項;二是要求銀行完善定價機制,明確內部執行標準,強化信息披露;三是遏制違規行為,規定銀行不得通過虛假組團、內部組團等方式,違規向借款人收費、提高融資成本。
《辦法》第六十條還規定,村鎮銀行原則上不得參與發放銀團貸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開展銀(社)團貸款業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責任編輯:劉天行
作者

林羽
金融原創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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