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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港啟動司法重整實錄:法院、管理人共同進場接管
丹東港啟動司法重整實錄:法院、管理人共同進場接管

21世紀經濟報道|2019年04月09日  07:32
債權行維權告捷 法院裁定受理丹東港重整申請
債權行維權告捷 法院裁定受理丹東港重整申請

21世紀經濟報道|2019年04月08日  13:07
丹東港“謊言”第二季:預重整財務疑云
丹東港“謊言”第二季:預重整財務疑云

21世紀經濟報道|2019年04月04日  17:34
丹東港集團破產重整前夕:外方股東堅決反對 各種施壓
丹東港集團破產重整前夕:外方股東堅決反對 各種施壓

經濟觀察網|2019年04月02日  16:35
丹東市政府:不存在丹東港集團為政府墊付資金的問題
丹東市政府:不存在丹東港集團為政府墊付資金的問題

經濟觀察網|2019年04月02日  15:43
丹東港聲明:227億元投資法律后果應當由政府承擔
丹東港聲明:227億元投資法律后果應當由政府承擔

新浪財經綜合|2019年04月02日  09:54
丹東港實控人王文良轉讓金融資產
丹東港實控人王文良轉讓金融資產

21世紀經濟報道|2019年04月02日  10:47
丹東港失效的"救命稻草":200億"地方債"糾紛真相
丹東港失效的"救命稻草":200億"地方債"糾紛真相

21世紀經濟報道|2019年04月01日  09:16
丹東港稱為政府墊付227.89億 丹東市政府:不存在
丹東港稱為政府墊付227.89億 丹東市政府:不存在

人民日報|2019年03月31日  13:47
丹東港債務重組最后希望 227億政府待償資金何時到位
丹東港債務重組最后希望 227億政府待償資金何時到位

經濟觀察報|2019年03月31日  10:53
丹東港違約逾500日 債務重整內幕還原
丹東港違約逾500日 債務重整內幕還原

21世紀經濟報道|2019年03月26日  07:00
失聯的王文良 和丹東港的“詐尸”謊言
失聯的王文良 和丹東港的“詐尸”謊言

21世紀經濟報道|2019年03月25日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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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行維權告捷 法院裁定受理丹東港重整申請
債權行維權告捷 法院裁定受理丹東港重整申請

  21世紀經濟報道 21財經APP 李維 北京報道 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丹東港)的“重整大戰”迎來新的重要節點——以債權銀行為代表的債權人或已在司法層面首戰告捷。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稱丹東市中院)4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對丹東港及其關聯公司“丹東老東北農牧有限公司” “遼寧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重整申請。 記者獨家獲悉,4月8日,丹東市中院宣布將與指定的重整管理人一同進場接管丹東港。 據中債網最新數據披露,丹東港金融類債務超過400億元。截至2018年底,丹東港到期未償公開市場債券規模達54億元,另有25.5億元債券將于2021年到期。 事實上,在發生違約的500多天里,不少銀行債權人曾在有關部門協調下多次商討償債可能性及方案,但由于丹東港始終無法依靠自身及現有股東資產對相關債務進行清償,實際控制人失聯,申請重整成為大部分債權人的不得已選擇。 此前,丹東港部分管理人員一直以公司經營轉好、凈資產率提高及聲稱擁有政府債務等理由,對抗債權銀行重整要求。 另據此前記者調查,丹東港管理層在對抗債權銀行時發布的財務數據、實控人現狀等情況均有不實之處。(詳見本報系列報道《失聯的王文良,和丹東港的“詐尸”謊言》、《丹東港謊言第二季:預重整財務疑云》、《丹東港失效的“救命稻草”:200億“地方債”糾紛真相》) 對此次重整申請,丹東港曾向丹東中院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破產重整異議申請書》等一系列申請文件,對抗債權機構重整申請。但據記者獨家獲悉,該申請已被法院駁回。 在一位債權銀行人士看來,重整將在法院主導的司法程序下,通過一系列資產、債務、業務等方面重組,幫助丹東港走出債務泥潭,實現企業重生。 “重整是對危困企業的挽救,對資產和業務重組及債務調整,可幫助企業恢復正常經營,也是對員工利益的保護。”另一位接近丹東港的法律人士3月4日曾表示,“通過重組脫困的案例很多,東北特鋼、重慶鋼鐵等企業都是經過重整破繭重生的。”[詳情]

21世紀經濟報道 | 2019年04月08日 13:07
丹東市政府:不存在丹東港集團為政府墊付資金的問題
丹東市政府:不存在丹東港集團為政府墊付資金的問題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紫宸 3月30日,就丹東港集團近期聲稱“要求政府償還墊付資金227.89億元”一事,丹東市人民政府回應稱:所謂的“227.89億元墊付資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丹東市人民政府沒有償還義務。 此前一日,經濟觀察報社旗下經濟觀察網刊登《丹東港債務重組的最后希望:227億的政府待償還資金何時能到位》一文。根據丹東港集團相關高管向經濟觀察報的陳述,約在半個月之前,丹東港集團向省高院提起訴訟,要求丹東市政府償還一筆涉及227億元的填海造地及港口建設墊付資金。 丹東港集團執行總裁胡鳳浩在3月22日向經濟觀察報表示,如果政府能夠將這227多億元的巨額資金償還到位,眼下的違約問題將得到有效的解決,這家公司也將免于走向破產重整的厄運。 經濟觀察報此前獲得的一份文件顯示,自2010年起,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遼寧沿海港口布局規劃、國家海洋局、市政府的批復,以及《丹東港總體規劃》,規劃至2030年丹東港總吞吐量達到3億噸,需生產性泊位88個、輔助性泊位12個及配套的公路、鐵路、航道、堆場、庫房、生活輔助設施及供電、供水、環保、綠化等公共基礎設施。丹東港集團在省、市政府的委托和支持下,開展了大規模圍海造地、建設碼頭航道等長期投資活動。 丹東港集團稱,截止2015年底,丹東港集團按照區域用海規劃批復要求完成了規劃范圍內填海施工,形成了陸域面積1416公頃,總投資202.06億元,依據《港口法》第二十條規定上述款項應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丹東港集團表示,如填海產生的202億元墊付資金及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25.89億元墊付資金共計227.89億元能夠得以解決,丹東港自身用于港口建設項目的實際負債將得以降至非常安全的水平。 丹東港集團黨委書記、副總裁白北萬在3月28日向經濟觀察報稱,盡管港口的規劃與身為港口運營企業的丹東港集團密切相關,但作為政府出臺的規劃,企業能夠提出自身的意見和訴求,主導規劃和建設的依然是政府。 針對丹東港集團的上述償還墊付資金要求,丹東市政府在3月30日發布的公告中表示:丹東港集團的要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丹東市人民政府沒有償還義務。      丹東港政府表示:“據了解,丹東港集團要求償還的227.89億元建設資金,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規劃范圍內的圍填海施工投資202億元;二是大東港區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25.89億元。相關文件顯示,國家海洋局對大東港港區區域建設用海規劃批復的規劃用海總面積控制在1801公頃以內,其中填海面積控制在1416公頃以內。丹東港集團實際填海1336.25公頃,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權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頃,透水構造物(碼頭)10.9公頃,均換發了《土地使用權證書》或《不動產證書》,使用權人為丹東港集團(22宗)及其分立重組的丹東港務經營公司(4宗)。這些填海形成的土地全部被丹東港集團用于抵押貸款。” 丹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還表示,自2011年以來,大東港區圍填海的建設主體是丹東港集團,圍填海的建設行為是企業行為,建設資金是由丹東港集團自身承擔的,丹東市人民政府不承擔丹東港集團圍填海建設資金的責任。丹東港集團是圍填海投資建設的責任主體,也是圍填海造地的不動產權利人、受益人。 根據丹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負責港口總體規劃的報送及批準,并對規劃的實施予以監督。國家對丹東港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的批復,是對規劃用海總面積、填海面積、功能定位、監督管理等事項做了明確,對填海資金投入問題并沒有任何規定。在圍填海實施過程中,丹東市人民政府既沒有召開會議研究填海資金投入問題,也沒有與丹東港集團簽定任何資金投入協議。 關于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丹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丹東港自2005年轉制以來,經政府部門批準建設的港口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只有一項,即丹東港大東港區5萬-20萬噸級航道工程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規定“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上,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有投資的責任,但不是全部責任。相關資料顯示,遼寧省發展改革委于2011年9月核準該項目,批復文件中項目估算總投資為22.97億元,資金來源為丹東港集團自籌35%,其余65%由丹東港集團申請銀行貸款解決。丹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自2011年以來,丹東市交通、財政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通過各級財政,對丹東港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共投入建設資金總計11億元,履行了相關的投資責任。這些投資已經形成固定資產,使用人、受益人均為丹東港集團。 丹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最后強調,丹東港集團就所謂“墊資227.89億元”向法院提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詳情]

經濟觀察網 | 2019年04月02日 15:43
債權行維權告捷 法院裁定受理丹東港重整申請
債權行維權告捷 法院裁定受理丹東港重整申請

  21世紀經濟報道 21財經APP 李維 北京報道 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丹東港)的“重整大戰”迎來新的重要節點——以債權銀行為代表的債權人或已在司法層面首戰告捷。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稱丹東市中院)4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對丹東港及其關聯公司“丹東老東北農牧有限公司” “遼寧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重整申請。 記者獨家獲悉,4月8日,丹東市中院宣布將與指定的重整管理人一同進場接管丹東港。 據中債網最新數據披露,丹東港金融類債務超過400億元。截至2018年底,丹東港到期未償公開市場債券規模達54億元,另有25.5億元債券將于2021年到期。 事實上,在發生違約的500多天里,不少銀行債權人曾在有關部門協調下多次商討償債可能性及方案,但由于丹東港始終無法依靠自身及現有股東資產對相關債務進行清償,實際控制人失聯,申請重整成為大部分債權人的不得已選擇。 此前,丹東港部分管理人員一直以公司經營轉好、凈資產率提高及聲稱擁有政府債務等理由,對抗債權銀行重整要求。 另據此前記者調查,丹東港管理層在對抗債權銀行時發布的財務數據、實控人現狀等情況均有不實之處。(詳見本報系列報道《失聯的王文良,和丹東港的“詐尸”謊言》、《丹東港謊言第二季:預重整財務疑云》、《丹東港失效的“救命稻草”:200億“地方債”糾紛真相》) 對此次重整申請,丹東港曾向丹東中院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破產重整異議申請書》等一系列申請文件,對抗債權機構重整申請。但據記者獨家獲悉,該申請已被法院駁回。 在一位債權銀行人士看來,重整將在法院主導的司法程序下,通過一系列資產、債務、業務等方面重組,幫助丹東港走出債務泥潭,實現企業重生。 “重整是對危困企業的挽救,對資產和業務重組及債務調整,可幫助企業恢復正常經營,也是對員工利益的保護。”另一位接近丹東港的法律人士3月4日曾表示,“通過重組脫困的案例很多,東北特鋼、重慶鋼鐵等企業都是經過重整破繭重生的。”[詳情]

丹東市政府:不存在丹東港集團為政府墊付資金的問題
丹東市政府:不存在丹東港集團為政府墊付資金的問題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李紫宸 3月30日,就丹東港集團近期聲稱“要求政府償還墊付資金227.89億元”一事,丹東市人民政府回應稱:所謂的“227.89億元墊付資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丹東市人民政府沒有償還義務。 此前一日,經濟觀察報社旗下經濟觀察網刊登《丹東港債務重組的最后希望:227億的政府待償還資金何時能到位》一文。根據丹東港集團相關高管向經濟觀察報的陳述,約在半個月之前,丹東港集團向省高院提起訴訟,要求丹東市政府償還一筆涉及227億元的填海造地及港口建設墊付資金。 丹東港集團執行總裁胡鳳浩在3月22日向經濟觀察報表示,如果政府能夠將這227多億元的巨額資金償還到位,眼下的違約問題將得到有效的解決,這家公司也將免于走向破產重整的厄運。 經濟觀察報此前獲得的一份文件顯示,自2010年起,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遼寧沿海港口布局規劃、國家海洋局、市政府的批復,以及《丹東港總體規劃》,規劃至2030年丹東港總吞吐量達到3億噸,需生產性泊位88個、輔助性泊位12個及配套的公路、鐵路、航道、堆場、庫房、生活輔助設施及供電、供水、環保、綠化等公共基礎設施。丹東港集團在省、市政府的委托和支持下,開展了大規模圍海造地、建設碼頭航道等長期投資活動。 丹東港集團稱,截止2015年底,丹東港集團按照區域用海規劃批復要求完成了規劃范圍內填海施工,形成了陸域面積1416公頃,總投資202.06億元,依據《港口法》第二十條規定上述款項應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丹東港集團表示,如填海產生的202億元墊付資金及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25.89億元墊付資金共計227.89億元能夠得以解決,丹東港自身用于港口建設項目的實際負債將得以降至非常安全的水平。 丹東港集團黨委書記、副總裁白北萬在3月28日向經濟觀察報稱,盡管港口的規劃與身為港口運營企業的丹東港集團密切相關,但作為政府出臺的規劃,企業能夠提出自身的意見和訴求,主導規劃和建設的依然是政府。 針對丹東港集團的上述償還墊付資金要求,丹東市政府在3月30日發布的公告中表示:丹東港集團的要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丹東市人民政府沒有償還義務。      丹東港政府表示:“據了解,丹東港集團要求償還的227.89億元建設資金,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規劃范圍內的圍填海施工投資202億元;二是大東港區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25.89億元。相關文件顯示,國家海洋局對大東港港區區域建設用海規劃批復的規劃用海總面積控制在1801公頃以內,其中填海面積控制在1416公頃以內。丹東港集團實際填海1336.25公頃,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權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頃,透水構造物(碼頭)10.9公頃,均換發了《土地使用權證書》或《不動產證書》,使用權人為丹東港集團(22宗)及其分立重組的丹東港務經營公司(4宗)。這些填海形成的土地全部被丹東港集團用于抵押貸款。” 丹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還表示,自2011年以來,大東港區圍填海的建設主體是丹東港集團,圍填海的建設行為是企業行為,建設資金是由丹東港集團自身承擔的,丹東市人民政府不承擔丹東港集團圍填海建設資金的責任。丹東港集團是圍填海投資建設的責任主體,也是圍填海造地的不動產權利人、受益人。 根據丹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負責港口總體規劃的報送及批準,并對規劃的實施予以監督。國家對丹東港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的批復,是對規劃用海總面積、填海面積、功能定位、監督管理等事項做了明確,對填海資金投入問題并沒有任何規定。在圍填海實施過程中,丹東市人民政府既沒有召開會議研究填海資金投入問題,也沒有與丹東港集團簽定任何資金投入協議。 關于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丹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丹東港自2005年轉制以來,經政府部門批準建設的港口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只有一項,即丹東港大東港區5萬-20萬噸級航道工程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規定“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上,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有投資的責任,但不是全部責任。相關資料顯示,遼寧省發展改革委于2011年9月核準該項目,批復文件中項目估算總投資為22.97億元,資金來源為丹東港集團自籌35%,其余65%由丹東港集團申請銀行貸款解決。丹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自2011年以來,丹東市交通、財政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通過各級財政,對丹東港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共投入建設資金總計11億元,履行了相關的投資責任。這些投資已經形成固定資產,使用人、受益人均為丹東港集團。 丹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最后強調,丹東港集團就所謂“墊資227.89億元”向法院提出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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