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更嚴更緊保險高管新規征求意見中,每個高管都該看清楚!
來源:微信公眾號“保險一哥”
12月14日,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哪些人不能做保險高管?
01
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哪些?
(1)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審計責任人
(2)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3)省級以下分支機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支公司、營業部經理
注:與上述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也包括在內
02
高管身兼多職要當心,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1)不得同時擔任兩家保險公司董事長
(兼任的保險公司同屬一家保險集團或者保險集團公司董事長兼任子公司董事長的除外)
(2)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家保險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
(3)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家保險機構內三個以上高級管理人員
(兼任總公司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等中國保監會規定承擔特定職責的人員除外)
03
以下10種情況的任職資格不予核準
紅色標記為新規新增或更改的內容,新增“失信”和“不適當人選”,可以說對于任職資格的核準更加嚴苛了!
(1)《公司法》第146條和《保險法》第82條規定的情形
(2)被判處其他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3)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
(4)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5年
(5)申請前2年內受到保險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現行規定是1年)
(6)因涉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保險監管機構或其他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7)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重大行政處罰未逾2年
(8)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在保險領域實施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
(9)自被金融監管部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10)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04
“不適當人選”2年內任職資格也不批,如何會成為“不適當人選”?
(1)策劃、組織、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
(2)5年內受到保險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累計達到2次
(3)5年內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監管函累計達到3次,或者3年內被監管談話累計達到3次
(4)在重大群體性事件中失職、瀆職,造成惡劣影響
(5)中國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05
跳槽同類保險公司同級職務,無需重復核準任職資質!
已核準任職資格的,下面四種情況,無須重新核準其任職資格:
(1)在同一保險機構內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2)保險公司董事、監事轉任同類保險公司董事長以外的董事、監事(新增)
(3)保險公司總經理以外的高級管理人員,轉任同類保險公司同級或者下級職務(新增)
(4)省級以下分支機構負責人轉任同類保險公司省級以下分支機構負責人(新增)
*保險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按同級職務管理。
*保險機構董事或監事改任或者兼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報送。
*任職時存在不予核準的10種情況之一,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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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琳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