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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小麥交割細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16:03 鄭州商品交易所
鄭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 (硬冬白小麥、優質強筋小麥、綠豆) (2003年2月27日第五屆鄭州商品交易所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8月2日第五屆鄭州商品交易所理事會通訊會議修正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交割行為,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投資者及指定交割倉庫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四條 投資者的實物交割須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 第五條 凡持有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憑《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到交易所結算部門辦理標準倉單抵押手續,以頭寸形式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抵押的標準倉單,不能提出交割申請。 第六條 交割月提出交割申請的標準倉單交割實行“三日交割法”。 第一日為配對日。買方會員和持有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在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內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提出交割申請,買賣雙方會員在當日14時30分前均可通過會員服務系統撤銷已提出的交割申請;賣方配對后,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 交易所依據賣方會員的交割申請數量,于當日收市后先對提申請的買方會員,按持該交割月多頭合約時間最長優先的原則進行配對。當賣方申請數量多于買方申請數量時,根據多余的賣方申請數量,仍按持倉先后順序找出沒有提出交割申請的買方會員與賣方會員進行配對;當賣方會員申請量少于買方會員申請量時,以賣方會員申請量為準與提出申請的買方會員進行配對。 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第二日為通知日。買賣雙方在配對日的下一交易日(通知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確認《交割通知單》。會員未收到《交割通知單》或對《交割通知單》有異議的,應在通知日17時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則視為對《交割通知單》的認可。 第三日為交割日。通知日的下一個交易日為交割日。買方會員必須在交割日9時之前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帳戶。買賣雙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派人到結算部門辦理具體交割及結算手續,買方會員須把投資者的單位名稱和稅務登記證號等事項提供給賣方會員。 在交割日,交易所收取買方會員全額貨款,并于當日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同時將倉單交付買方會員。余款在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結清。發票的傳遞、余款的結算均須會員蓋章和簽字確認。 第七條 交割月最后交易日閉市后,所有未提出交割申請且未平倉的該交割月合約,一律視為交割合約。交易所按照持倉時間先后原則對這些合約進行配對。買賣雙方在下一交易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確認《交割通知單》,交割手續在交割月最后營業日辦理。 第八條 交割結算價為期貨合約配對日結算價。 第九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轉過程為:交割賣方投資者給對應的買方投資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投資者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雙方會員轉交、領取并協助核實,交易所負責監督。自交割日(不含該日)起七個交易日內,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遲交一至十天(日歷日)的,賣方會員須每天支付貨款金額0.5‰的滯納金;超過十天未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賣方會員須支付貨款金額13%的違約補償金。滯納金或違約補償金從貨款余額中扣除,補給買方會員,剩余部分退還賣方會員。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有誤,致使發票作廢者,買方責任自負;買方會員提供資料延遲者,賣方會員提供發票時間可以順延;自交割日(不含該日)起超過七個交易日買方仍未提供有關資料者,交易所不再負責監督發票的開具及傳遞,并劃轉剩余20%貨款至賣方會員,造成后果買方自負。 第三章 入庫流程 第十條 貨物賣方在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必須由會員填寫《入庫預報單》,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向指定交割倉庫辦理入庫預報。 入庫預報中須載明:會員號、會員名稱;投資者編碼、投資者名稱;商品數量;品種;產地;生產年份等。 指定交割倉庫在接到會員入庫預報的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回復會員能否接收貨物或能夠接收貨物的數量。會員在接到指定交割倉庫同意入庫的回復后,必須按10元/噸向指定交割倉庫繳納入庫預報定金。指定交割倉庫在收到入庫預報定金的當日(工作日),開具《入庫通知單》。《入庫通知單》自辦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為四十天。在有效期內按入庫預報全部到庫的,入庫預報定金在商品入庫完畢后的兩個工作日內予以返還;部分到庫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到庫部分,入庫預報定金不予返還。 第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為會員開具《入庫通知單》的當日,通過交易所倉庫管理系統(或傳真)通報交易所。交易所公告暫停入庫業務的指定交割倉庫,對交易所不再受理該指定交割倉庫自公告之日起(含該日)閉市后發生的交割預報相關貨物的注冊倉單申請。未在公告之日前向交易所通報《入庫通知單》開具情況的,視為公告之日后開具,交易所不受理由此產生的一切糾紛。 第十二條 未辦理《入庫通知單》的貨物不能注冊倉單。指定交割倉庫開出《入庫通知單》后,按照貨物入庫先后安排貨位。 第十三條 貨物入庫時,商品質量按規定標準檢驗。達不到標準的商品,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拒收。對于拒收的商品,經雙方協商,指定交割倉庫可提供整理等服務。 優質強筋小麥貨物入庫時,除降落數值、穩定時間、拉伸面積和濕面筋指標外,其它質量指標由倉庫負責檢驗,達到標準的方可入庫。對達不到標準的商品,經雙方協商,指定交割倉庫可提供整理服務。降落數值、穩定時間、拉伸面積和濕面筋指標由指定交割倉庫抽樣并送至國家法定、交易所指定的質檢機構檢驗。 第十四條 貨物入庫的重量檢驗由投資者和指定交割倉庫共同進行,檢驗結果須經雙方認可。 采用火車運輸時,對貨物進行分貨位碼垛后,在站臺進行抽查檢斤。每垛抽檢率為5%,抽檢樣包的包裝應符合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抽檢樣包重量的平均值應為該垛貨物的平均包重,并以此推算該批貨物的總重量。 采用汽車運輸時,應在庫內整車過地磅。因客觀原因不能整車過地磅時,才能采取抽查檢斤的方法,汽車運輸每車抽檢率為15%,抽樣方法與火車運輸相同。 第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對交割貨物質量必須嚴格檢驗,并填寫專門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一式二份,一份留指定交割倉庫存檔,一份隨《商品存儲證明(保證)書》交交易所。 第十六條 優質強筋小麥不同品種須分開碼垛,不得混垛。 第十七條 貨物入庫時,必須按規定包裝入庫。包裝物按本細則第五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入庫時,投資者應按本細則第六章有關規定向指定交割倉庫交納各項費用。 第十九條 投資者與指定交割倉庫就交割商品的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投資者應在被告知檢驗結果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書面向交易所提出異議,交易所應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派人會同交易所指定質檢部門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 優質強筋小麥濕面筋、降落數值、穩定時間和拉伸面積指標復檢費用,由提出爭議方負擔。 逾期不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指定交割倉庫的檢驗結果。 第二十條 復檢費用由提出異議者先行墊付。復檢結果與指定交割倉庫的檢驗結果相符,由此產生的化驗費和差旅費等由提出爭議者負擔;復檢結果與指定交割倉庫的檢驗結果不相符,由此產生的化驗費和差旅費等由指定交割倉庫負擔。 第二十一條 貨物檢驗合格入庫完畢,指定交割倉庫簽發具有倉單效力的《貨物存儲證明(保證)書》后,按規定注冊標準倉單。標準倉單的注冊按《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出庫流程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提貨時,應通過會員提交申請及相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到交易所交割部開具《提貨通知單》。具體見《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應在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指定的指定交割倉庫辦理提貨手續,包括確定運輸方式、申明到站、去向、收貨人,并預交各項費用。 第二十四條 自投資者憑《提貨通知單》與指定交割倉庫聯系出庫事宜、指定運達地點并預交各種費用之日起,指定交割倉庫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汽車、船舶10日;火車20日)發出貨物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倉儲費。由于投資者變更運達地點及發貨方式、提貨手續不全、費用未按時交納、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貨物發運推遲,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可在貨物發運前進行檢驗,抽樣及檢驗方法按合約標準及交割有關規定執行。檢驗結果須經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雙方認可。 第二十六條 交割商品出庫時水分溢短數量的計算方法:貨物水分溢短數量=提貨數量×(合約規定的上市水分指標-提貨時的實際水分指標)¸(1-提貨時的實際水分指標)。 貨物水分溢短數量由投資者承擔,非水分減量由指定交割倉庫按照最近配對日結算價計算貨款,由指定交割倉庫承擔并向投資者支付。出庫水分檢驗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承擔。 第二十七條 貨物出庫的重量檢驗由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共同進行,具體辦法按入庫規定執行。出庫時每包平均重量在水份溢短范圍之內,按標準包計算提貨數量。破包、漏包應重新標重。 第二十八條 硬冬白小麥、綠豆出庫時,投資者與指定交割倉庫發生質量爭議的,按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優質強筋小麥出庫時,投資者與指定交割倉庫發生質量爭議的,由國家法定、交易所指定、與入庫檢驗機構同一的質檢機構按Q/ZSJ 001-2003規定的檢驗法檢驗。復檢結果確定等級高于(包括等于)初檢結果確定的等級,或復檢結果在初檢結果允許誤差范圍內(以初檢結果為基準,濕面筋允許絕對誤差為-1.5%,穩定時間允許相對誤差為-15%,拉伸面積允許相對誤差為-10%,降落數值允許相對誤差-10%),以入庫檢驗結果確定的等級為準,由此產生的化驗費和差旅費等由提出爭議者負擔;復檢結果在入庫檢驗結果允許誤差范圍外,且低于初檢結果確定的等級,以復檢結果確定的等級為準,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指定交割倉庫負擔。 指定交割倉庫不能向投資者交付符合期貨合約規定標準貨物的,協商無果,經交易所按本細則規定程序確認后,應向客戶支付貨物總價值2%的違約金;造成客戶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指定交割倉庫不能履行其債務時,交易所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投資者與指定交割倉庫之間產生交割糾紛,首先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在發生交割糾紛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請調解并主張權利。逾期未主張權利的,交易所不對指定交割倉庫的行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十條 交易所不受理已經出庫的交割商品的質量和數量的爭議。 第五章 硬冬白小麥、優質強筋小麥、綠豆交割 第三十一條 交割標準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硬冬白小麥期貨合約: (一)標準品:符合GB 1351-1999的二等硬冬白小麥。 (二)替代品及升貼水:符合GB 1351-1999的一等硬冬白小麥升水0元/噸;符合GB 1351-1999的三等硬冬白小麥貼水50元/噸; (三)同等級硬冬白小麥的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霉變粒小于等于2.0%)貼水30元/噸。 (四)硬冬白小麥期貨合約見附件一。 優質強筋小麥期貨合約: (一)標準品: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用優質強筋小麥標準(Q/ZSJ 001-2003)的二等優質強筋小麥。 (二)替代品: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用優質強筋小麥標準(Q/ZSJ 001-2003)的一等優質強筋小麥升水30元/噸。 (三)同等級優質強筋小麥的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其中霉變粒小于等于2.0%)貼水10元/噸。 (四)優質強筋小麥期貨合約見附件二、標準見附件三。 綠豆期貨合約: (一)標準品:符合GB10462-89的國標二等雜綠豆。 (二)替代品及升貼水: 國標一等雜綠豆按交割結算價升水2% ;國標三等雜綠豆按交割結算價貼水4%。 (三)同等級明綠豆按交割結算價升水20%。 (四)交割不同年度綠豆升貼水:9月份交割上一年生產的綠豆按交割結算價格貼水5%;11月份交割上一年生產的綠豆按交割結算價格貼水10%。 (五)綠豆期貨合約見附件四。 第三十二條 包裝物規定如下: (一)硬冬白小麥、優質強筋小麥和綠豆包裝采用長107±2(cm)、寬74±2(cm)不破、不漏、不污染、無縫補、重量不超過1.0公斤的1號、2號麻袋。包裝物隨標準倉單一并結算。 (二)麻袋的衛生要求為無毒害物質污染,無油污,無霉變,無嚴重的煤炭、石灰、鐵銹、泥土、水漬等污染。 (三)包裝采用機器縫口或手工縫口均可。硬冬白小麥、優質強筋小麥手工縫口為24針死扣縫包,綠豆包裝手工縫口為24針死扣縫包;機器縫口必須達到兩頭鎖緊雙趟標準。 第三十三條 包裝物重量規定如下: 硬冬白小麥、優質強筋小麥和綠豆每包凈重90公斤,麻袋以1.0公斤/條計。 一批貨物入庫時的平均包重必須達到:硬冬白小麥、優質強筋小麥每包凈重90公斤,綠豆每包凈重90公斤;單包重量允許誤差:綠豆、硬冬白小麥、優質強筋小麥在±0.5公斤以內。 第三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升貼水由交易所公告。 硬冬白小麥、優質強筋小麥、綠豆標準倉單在異地指定交割倉庫注冊或注銷時,其升貼水由交易所劃轉,并出具有關憑據。 第三十五條 某一非經紀會員或投資者接收標準倉單量加上其原持有標準倉單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月最大持倉量的2倍。套期保值和跨期套利接收倉單量不受此限制。 因無法控制的市場原因,導致接收標準倉單量大于本條前述規定的,超過交易所規定數量的標準倉單必須當月注銷或按本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非經紀會員或投資者持有標準倉單量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數量,經交易所查證核實后,責令限期賣出;逾期未賣的,由交易所通過倉單交易系統將倉單強制賣出。因交易所處理超出規定數量的標準倉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持有者承擔。 第六章 交割費用 第三十七條 貨物在運達指定交割倉庫指定貨位前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投資者承擔,從指定貨位至裝上火(汽、船)車板的費用由買方投資者承擔;指定交割倉庫的裝卸等項收費不得超過如下標準: 硬冬白小麥、優質強筋小麥、綠豆入庫: 汽車運輸: 6 元/噸(卸車、搬運、碼垛等) 火車運輸:19 元/噸(鐵路代轉、卸車、庫內運輸、碼垛等) 罩棚站臺:8 元/噸 (鐵路代轉、卸車、碼垛等) 硬冬白小麥、優質強筋小麥、綠豆出庫: 汽車運輸:5 元/噸(扒垛、搬運、裝車等) 火車運輸:18 元/噸(扒垛、庫內運輸、裝車、鐵路代轉等) 罩棚站臺:8 元/噸 (扒垛、裝車、鐵路代轉等) 貨物存放在罩棚站臺,指定交割倉庫先對賣方按不超過19元/噸的標準收費。該交割月接到提站臺貨物通知的,指定交割倉庫至少返還賣方8元以上部分;該交割月未接到提站臺貨物通知的,指定交割倉庫對賣方不予返還。 第三十八條 入(出)庫檢驗費規定如下: (一) 硬冬白小麥、綠豆為1元/噸; (二) 優質強筋小麥正常檢驗費為600元/垛(每垛≤300噸);應投資者要求加急檢驗,每垛加收投資者300元。 入庫時,賣方投資者應全額交納檢驗費。出庫時,買方投資者對商品質量無異議,指定交割倉庫不得收取檢驗費。有異議部分的費用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倉儲費標準規定如下: (一)硬冬白小麥、優質強筋小麥為0.3元/噸/天; (二)綠豆為0.5元/噸/天。 倉儲費自標準倉單注冊之日起至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指定交割倉庫收取,交易所按月在每月初第一交易日計算劃轉;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費用由指定交割倉庫收取。辦理過提貨手續及按規定不能再進行期貨交割的商品的保存事宜,由倉庫與投資者另行協商,倉儲費由倉庫直接向投資者收取,但倉儲費不得高于交易所規定標準。 第四十條 交割商品的包裝物價款隨交割貨款一并結算,買、賣雙方各自負擔的交割手續費規定如下: (一) 硬冬白小麥、優質強筋小麥10元/張; (二) 綠豆25元/張。 第四十一條 包裝物價款具體規定如下: 硬冬白小麥、優質強筋小麥和綠豆倉單麻袋價格為每張倉單140元。包裝物隨標準倉單一并結算。 包裝物價格由交易所每年核定并公布。未公布的,執行上年度標準。 第四十二條 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的各項費用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市場變化需要調整時,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四十三條 替代交割商品及同一商品不同生產年份之間的升貼水標準在合約附件中載明。該標準隨上市合約一起公布。 第四十四條 修訂替代交割商品、同一商品不同生產年份之間及指定交割倉庫升貼水標準應經理事會批準,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七章 期貨轉現貨 第四十五條 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期轉現)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多空雙方之間達成現貨買賣協議后,變期貨部位為現貨部位的交易。 第四十六條 達成期轉現協議的雙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倉按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現貨的買方在期貨市場須持有多頭部位,現貨的賣方在期貨市場須持有空頭部位)。同時雙方按達成的現貨買賣協議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種類相同、數量相當的現貨交換。 第四十七條 期轉現流程: (一) 期貨合約自上市之日起到該合約最后交易日期間,均可進行期轉現。 (二)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達成期轉現協議并按規定填寫《期貨轉現貨協議表》后,在每個交易日14時之前到交易所辦理期轉現審批手續。 (三) 用標準倉單以外符合上述規定的現貨進行期轉現時,須提供相關現貨買賣協議和擁有貨物的合法憑證。 (四) 交易所批準后,期轉現的買賣雙方的期貨持倉由交易所在當日的15:00之后,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平倉。買賣雙方達成的平倉價格必須在當日期貨價格限制的范圍內。 (五)用標準倉單進行期轉現,不經交易所進行貨款劃轉的,貨款劃轉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處理,由此產生的糾紛自行解決,交易所對此不承擔擔保責任;經交易所進行貨款劃轉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買方在填報《期貨轉現貨協議表》前必須有20%以上的貨款,貨款不足的不予批準。 2、《期貨轉現貨協議表》批準后的下一日,買賣雙方到交易所辦理有關手續。交易所按照買賣雙方達成的交貨價格把全額貨款的80%從買方劃給賣方,把標準倉單從賣方過戶給買方,雙方簽領《期轉現結算單》和新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余款的劃轉將在買方確認收到賣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進行。 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賣方投資者向買方投資者按照雙方商定的交貨價格開具,具體辦法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4、買賣雙方持倉平倉后,在辦理標準倉單過戶手續時,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由交易所按照買賣雙方達成的交貨價格代扣違約方違約部分20%的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 (六)用標準倉單以外的貨物進行期轉現,貨物交收和貨款劃轉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處理,由此產生的糾紛自行解決,交易所對此不承擔擔保責任。也可通過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棧單交易執行。 (七)交易所應適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標準倉單期轉現的手續費買賣雙方各自負擔10元/張。 第四十九條 交易所發現非經紀會員或投資者在期轉現中弄虛作假的,不予批準,并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車(船)板交割 第五十條 車(船)板交割是指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地點的火車、汽車車板或輪船船板交收貨物的一種實物交割方式。 車(船)板交割適用于優質強筋小麥、綠豆品種。 第五十一條 投資者的車(船)板交割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進行。從期貨合約進入交割月前一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起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內,持有該合約的買賣雙方會員均可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結算部提出車(船)板交割申請,交割申請須注明交割地點、車(船)板類別、交割品種、交割數量、交割品級等內容,同時由投資者簽章,并加蓋會員單位公章。交易所于每個工作日在交易所網站上公布買賣雙方車(船)板交割意向。交易所在收到對方會員響應后,予以交割配對,了結雙方持倉。 提出交割的賣方會員需擁有符合合約質量標準和相應數量的貨物。交割關系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第五十二條 車(船)板交割的結算價為期貨合約配對日的結算價。 第五十三條 買賣雙方在配對后的下一交易日到交易所結算部簽領交割通知書,并向交易所繳納按交割結算價計算的20%的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 交割配對后,買賣雙方自行商定結算、運輸、檢驗等事宜。交易所在收到的履約保證金范圍之內承擔履約擔保責任。 第五十五條 買賣雙方在配對后,可通過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辦理交割業務或轉為該市場的棧單交易,并執行其相關交易規則。同時,交易所將買賣雙方交納的履約保證金劃轉到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交易所不再承擔履約擔保責任。 第五十六條 買賣雙方發生質量爭議時,以交易所指定質檢機構的檢驗結果為準。爭議處理程序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出庫流程部分進行。 第九章 交割違約處理 第五十七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 在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 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五十八條 交易所在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違約部分應預留合約價值3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等。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 -已交貨款)÷(1-30%)÷(交割結算價+包裝物單價)÷交易單位 第五十九條 發生交割違約的,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9時30分以前通知違約方和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須在當日10時30分以前將終止交割或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遞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六十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5%的違約金,再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 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 終止交割: 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 繼續交割:交易所在認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在7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此處指征購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二) 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 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2. 繼續交割: 交易所在認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在7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此處指競賣失敗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第六十一條 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25%,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75%。 第六十二條 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用于違約處理。 第六十四條 按本細則規定出現終止交割情形時,交易所的擔保責任了結。 第六十五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故意違約的,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 附件一:硬冬白小麥期貨合約
附件二:優質強筋小麥期貨合約
附件三: Q/ZSJ 001-2003 期貨交易用優質強筋小麥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期貨交易用優質強筋小麥品質指標、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和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期貨交易用優質強筋小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5490-1985 檢驗一般規則 GB 5491-1985 糧食油料檢驗扦樣、分樣法 GB/T 5492-1985 色澤、氣味檢驗 GB/T 5494-1985 不完善粒、雜質檢驗 GB/T 5497-1985 水分檢驗 GB/T 5498-1985 容重檢驗 GB/T 10361-1989 谷物降落數值測定法 GB/T 14608-1993 小麥粉濕面筋測定法 GB/T 14614-1993 小麥粉吸水量和面團揉合性能測定法粉質儀法 GB/T 14615-1993 面團拉伸性能測定法拉伸儀法 3 要求 3.1期貨交易用優質強筋小麥品質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Q/ZSJ 001-2003 3.2衛生檢疫和植物檢疫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表1 期貨交易用優質強筋小麥品質指標
4 試驗方法 4.1 容重 檢驗按GB/T 5498-1985規定進行。 4.2 水分 檢驗按GB/T 5497-1985規定進行。 4.3不完善粒、雜質 檢驗按GB/T 5494-1985規定進行。 4.4降落數值 檢驗按GB/T 10361-1989規定進行。 4.5 色澤、氣味 檢驗按GB/T 5492-1985規定進行。 4.6 濕面筋 檢驗按GB/T 14608-1993中手工洗法進行。 4.7 拉伸面積 檢驗按GB/T 14615-1993規定進行。 4.8 面團穩定時間 檢驗按GB/T 14614-1993規定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檢驗的一般規則按GB/T 5490-1985規定進行。 5.2 扦樣、分樣按GB 5491-1985規定進行。 5.3 可使用有皮磨、心磨系統的制粉設備制備檢驗用小麥粉。出粉率應控制在60%~70%,灰分值應不大于0.65%(以干基計)。制成的小麥粉充分混勻后直接進行粉質檢驗和拉伸檢驗。 6 包裝、貯存 包裝和貯存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附件四 :綠豆期貨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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