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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庫管理辦法(試行)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2日 15:46 上海期貨交易所
《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庫的管理,規范交割行為,保證黃金交割正常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定交割金庫是指經交易所指定的為黃金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 第三條 交易所依據本辦法對指定交割金庫期貨業務進行監管,指定交割金庫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 申請指定交割金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固定資產和注冊資本須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額; (三)交割金庫的庫房須有一定規模,黃金倉儲保管計量相關設備必須達到交易所的要求,有完整的監控體系和安全設施設備。 (四)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完善的倉儲管理規章制度,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和被取消指定交割金庫資格的記錄; (六)承認交易所的交易規則、交割細則等; (七)金庫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有專業的金庫倉儲管理經驗以及有一支訓練有素的專業管理隊伍; (八)有嚴格、完善的實物黃金出入庫制度、庫存黃金管理制度等;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成為指定交割金庫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一年審計報告原件或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印章的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金庫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及相關文件; (五)交割金庫管理制度;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指定交割金庫的審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據前條所列材料進行初審; (二)交易所根據初審結果派員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和評估; (三)指定交割金庫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或細則,經交易所審定后方可開展有關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業務; (四)交易所根據實地調查和評估結果擇優選用金庫,并與之簽訂《指定交割金庫協議書》。 第七條 指定交割金庫經交易所核定批準后須辦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金庫必須到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管理系統開戶手續; (二)指定交割金庫簽發紙質標準倉單所需各種印章須到交易所備案; (三)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授權書及專人簽字須到交易所備案; (四)指定交割金庫期貨管理人員接受交易所的交割業務培訓; (五)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指定交割金庫申請放棄指定交割金庫資格,應向交易所遞交《放棄指定交割金庫資格申請書》,并經交易所審核批準。 第九條 指定交割金庫放棄或被取消資格的,應辦理以下事項: (一)交割黃金全部出庫或全部變成現貨; (二)結清與交易所的債權債務; 第十條 指定交割金庫資格的確認、放棄或取消,交易所應及時通告會員及指定交割金庫,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指定交割金庫的權利: (一)按交易所規定簽發標準倉單; (二)按交易所審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三)對交易所制定的有關實物交割的規定享有建議權; (四)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金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指定交割金庫的義務: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接受交易所的監管,及時向交易所提供有關情況; (二)根據期貨合約規定的標準,對用于期貨交割的實物黃金進行驗收入庫; (三)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黃金,確保儲存黃金安全;否則,指定交割金庫須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責任; (四)根據核定庫容情況明確指定專用的期貨交割黃金存放庫房,按交易所有關要求進行黃金儲存堆放,按標準倉單要求提供相對應的實物黃金; (五)保守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六)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年審; (七)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倉儲場地、授權業務人員等事項,應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八)交易所交割細則和《指定交割金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日常業務 第十三條 指定交割金庫的日常業務分為四個部分:黃金入庫、黃金保管、黃金出庫和黃金調運。 第十四條 指定交割金庫應保證期貨交割黃金優先辦理入庫、出庫。 第十五條 黃金入庫是黃金進入儲存的第一階段,黃金入庫依次經過下列作業環節: (一)黃金接運。庫外黃金入庫手續必須由交易所注冊黃金品牌企業或進口銀行已備案的指定存貨人員參加辦理,交易所另有規定除外。手續要清楚,責任要分明,遇有貨證不符、數量短缺等現象的,一要摸清情況、做好記錄;二要分清責任、照章處理。 (二)黃金驗收。指定金庫應按照交易所要求對入庫黃金的相關憑證進行審核,各要素填制是否無誤;以實物上的企業標識、塊號、標號成色、規格與相應單證明細核對,逐一做好復核核對標志。同時,按交易所規定對金錠逐塊進行計量檢驗,并做好記錄。對不符合要求的黃金,指定金庫應予拒絕入庫。指定金庫應妥善保留好各入庫單證。 (三)黃金入庫和簽發標準倉單。黃金驗收無誤(或在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已處理完畢)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即登帳、立卡、建立黃金檔案,并根據交易所規定的操作流程簽發標準倉單。 第十六條 黃金經驗收入庫后,即進入儲存階段,在整個儲存期間金庫應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做好黃金儲存保管工作。 第十七條 黃金出庫是指定交割金庫根據貨主的要求,將黃金發送出庫。黃金出庫標志著儲存階段結束。 第十八條 黃金出庫應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流程進行操作,并對有關出庫憑證、提貨人員身份檢查無誤方可發貨。 第十九條 指定金庫根據提金貨主需要可開箱核對,開箱時提金貨主和金庫雙方應在監控器下共同進行開箱核驗,客戶(即投資者)需要逐塊檢重時,應做好復磅紀錄。 第二十條 指定交割金庫在辦理黃金進出庫手續時,應按照交易所規定流程進行操作。 第二十一條 黃金調運是指定交割金庫根據交易所的調運指令,將用于實物交割的黃金從調出金庫運至調入金庫。指定交割金庫應根據交易所另行規定的有關黃金調運規范做好黃金調運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指定交割金庫必須對期貨交割黃金單獨設帳管理。 第二十三條 指定交割金庫必須確定一名負責人主管期貨交割業務,指定專人負責交割黃金的管理和辦理標準倉單業務。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庫為會員、客戶的服務質量,切實改進金庫管理水平,交易所對指定交割金庫實行金庫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審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金庫根據本辦法、交割細則、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和金庫的實際情況,定期選擇一項或幾項工作內容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據掌握的情況或會員、客戶的反映,不定期地對各指定交割金庫的一項或多項工作進行抽查,并做好詳細記錄,以檢查指定交割金庫在日常工作中對交易所的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三)年審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對指定交割金庫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檢查并按交易所有關指定交割金庫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評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對確不符合指定交割金庫要求又不能做改進的金庫,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金庫的資格。 交易所審查的內容包括倉儲設施、庫容庫貌、業務能力、業務實績、賬目管理、會員滿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由于指定交割金庫的過錯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標準倉單權利的,指定交割金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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