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三十年:中國消費維權路上的青春記憶

“職業打假”三十年:中國消費維權路上的青春記憶
2022年03月16日 15:32 法人雜志

  茶館落座,面對攝像機鏡頭,作為“中國打假第一人”的王海,又戴上了那副標志性的墨鏡。

  這么多年過去了,在王海身上似乎已經很難看到年輕時的桀驁不馴,言談舉止間顯得頗為成熟穩重。

  如同王海一樣,走過近三十年歷程的職業打假,似乎也在歲月的打磨中進行折沖沉淀。近三十年間,職業打假出現了一些標志性事件,經歷過多次高潮,也陷入過多次低谷,然而在進退維谷之間,倒是一直不乏探索的勇氣。

  01

  王海打假,開啟“職業打假元年”

  1995年,作為北京當時四大商場之一的隆福大廈,剛經歷一場大火災后恢復營業不久,就遭遇了另一場“火”。這次“點火”的是山東青年王海。

  那年春年,22歲的王海陪著弟弟來北京考試,參加了一個法律輔導班。他有一天在書店偶然間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王海想到當時市場上假貨泛濫,就準備根據第49條嘗試索賠一次試試看。

  事實上,上個世紀90年代,假冒偽劣產品猖獗,相當多的名牌產品被仿制、假冒,引起了很多消費者的不滿。原國家技術監督局抽查統計數據顯示,1991年全國產品合格率為80%,1992、1993年為70%,1994年為69.8%,1995年為65.9%,這些數據表明產品質量急劇下滑。

  1995年3月25日,王海走進隆福大廈買了兩副假冒“索尼耳機”,然后就去找相關部門鑒定以及投訴。但經過一波來回扯皮,王海所耗成本已經大于索賠收益。于是,他一不做二不休,索性再次來到隆福大廈,買走了商場剩余的10副假索尼耳機。

  3月28日,王海帶著12副耳機前往北京東城區工商局投訴,要求按照新出臺的消法進行賠償。一個月后,北京東城區工商局回復王海,他們只能調解。最終,在媒體的廣泛報道下,王海還是拿到了12副假耳機的加倍賠償款。

  由此,王海一戰成名,被稱為“中國打假第一人”。而1995年甚至還被稱為我國“職業打假元年”。

  一個人看似偶然的成功,往往都離不開時代的照拂。

  就在1995年,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這條路上又邁出新的一步。當年3月11日,經過多輪反復磋商之后,中美知識產權協議在北京正式簽署。中美雙方在商業秘密保護、與藥品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專利有效期延長、地理標志、打擊電子商務平臺上存在的盜版和假冒、打擊盜版和假冒產品的生產和出口、打擊商標惡意注冊,以及加強知識產權司法執行和程序等方面達成了諸多共識。

  02

  河山打假,開創司法判例先河

  王海打假案,得到了當時在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工作、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的河山的積極支持。

  不過,河山對當時王海解決索賠問題太過依賴媒體輿論并不完全認同,他更希望喚起眾多消費者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向相關領導報告后,河山決定“以身驗法”,看看消法第49條能否形成法院判決。

  1996年,河山走進北京樂萬達商行西交民巷營業部,花了2900元買了兩幅徐悲鴻的假畫,以“懷疑有假,特訴請保護”為由,將起訴狀遞交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最終,當年8月2日,西城區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制裁書,收繳兩幅假畫;同時還做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樂萬達商行退還購畫款2900元,增加賠償原告購畫價款的1倍,共計5800元。這是中國首例疑假買假、收繳假貨并生效的民事制裁書。

  時隔多年,河山回憶起這段經歷時仍激動不已:“當時還判決商家賠償交通費10元,10元的訴訟交通費雖說微不足道,但它表明消費者在購買假貨中的一切損失都要由不法的經營者承擔。”

  當年10月9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和中國消費者報還聯合召開了“制止欺詐行為 落實加倍賠償”的座談會,掀起了貫徹消法第49條懲罰性賠償的高潮。

  事實上,王海打假成功后,再加上河山打假獲得法院支持,全國各地陸續涌現了一批“王海”們,甚至催生了“職業打假人”這一新職業。其中,劉殿林、葉光、郭振清、丘建東、楊連弟、喻輝、劉正軍、林楓、李承吉、吳勝、童宗全等打假“后起之秀”也逐漸挺立潮頭。這些人大多還是深入鉆研過相關法律法規,通常采用“一買、二談、三舉報、四復議、五訴訟”模式,只是打法各有不同。

  03

  風向何處吹?爭論、猶疑以及松緊之間

  進入21世紀,伴隨著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調整,職業打假人的生存狀況也一同起起伏伏。職業打假到底是需要保護還是打擊,成為一個哈姆雷特之問。

  2013年新修訂的消法進一步提高了懲罰性賠償數額,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過,新修訂消法依然規定: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如果為“生活需要”的消費者才受到消法保護,自然對于職業打假人是頗為尷尬的。

  很快,事情又有了轉機。201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第3條明確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因為這條法規,職業打假人又看到了春天,群體人數進一步增長。甚至沉寂多年的職業打假人葉光都決定重出江湖,他興奮地對媒體說:“這是歷史性的巨大進步,法律首次用一個‘購買者’的定義,將爭論了近20年的打假者身份問題踢入歷史的角落里。”

  很多法律界人士也為之鼓與呼。不過,一位不愿具名的消法研究資深人士則認為,這是對最高法司法解釋的曲解,整個司法解釋中,除了第三條用了一次“購買者”的概念,其他全是“消費者”。“購買者”是一個大的范疇,而購買者中只有符合消法規定的消費者,才能適用多倍賠償等專門賦予消費者的權利。一些案例中食品違反安全標準,對購買者的身份不加核實就加倍賠償的判決是錯誤的。遺憾的是,由于各地法院法官對司法解釋的理解不同,判決仍然是各式各樣,極不統一。

  好景確實不長,風向似乎又緊起來。2017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及送審稿(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其第2條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給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一封答復意見,其中說:“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在征求意見階段,《實施條例》引發多方觀點激辯,最終不了了之。

  2019年年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其中第十五條第三項明確規定,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楊子洋律師認為,《實施條例》截止到目前并沒有生效,還不屬于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的范疇,該征求意見稿或者送審稿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各類裁判的法律依據來援引。而《實施條例》沒有生效這一事實,與相關條款不夠嚴密成熟有一定關系,從側面就能夠說明政府打擊制假、售假行為的決心。“至于法院對職業打假案件裁決的標準尺度不一現象,這是因為我國法律體系屬于大陸法系(成文法),而非英美法系(判例法),裁判者在審判過程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經濟水平的地區是存在裁決標尺不一的現象。”

  上世紀90年代,知名歌手那英演唱的一首《霧里看花》,紅遍大江南北,其中的幾句歌詞,更是讓街頭巷尾的人們都耳熟能詳:“霧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這變幻莫測的世界”“借我借我一雙慧眼吧,讓我把這紛擾看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很多人以為《霧里看花》是一首情歌,事實上這首由閆肅作詞的歌曲,是名副其實的“打假之歌”,其創作背景,正是為第3屆央視“3·15”晚會量身打造的。

  如今,走過近三十個春秋的職業打假,未來走向如何,也許依然需要再借雙慧眼,看清紛擾,探索前行。

  來源 | 法治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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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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