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金融機構涉刑案件!涉案金額一億及以上屬重大案件,定義四種相關情形
9月6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主要修訂四方面內容,一是聚焦防范化解實質性風險,突出金融業務特征;二是優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三是強化重大案件處置,對金融機構各級負責人案件采取重點監管措施;四是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指導金融機構制定并有效執行案件管理制度。
針對重大案件,《辦法》考慮涉案金額、社會影響等作出明確界定,其中涉案業務余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含)以上的屬重大案件。
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
嚴格追責問責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指出,《辦法》分為總則、案件定義、信息報送、機構處置、監管處置、監督管理、附則等七章,共四十五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聚焦防范化解實質性風險。突出金融業務特征,提高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二是優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設置案件管理各環節時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質效;三是強化重大案件處置。緊盯關鍵事、關鍵人、關鍵行為,對金融機構各級負責人案件采取重點監管措施,對重大案件調查、追責問責、案情通報從嚴要求,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四是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指導金融機構制定并有效執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強重點環節管理,以案為鑒開展警示教育,及時阻斷犯罪鏈條和風險外溢。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指出,《辦法》是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持續提升監管有效性的重要舉措,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行業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提升案件管理質效,促進金融高質量發展。
《辦法》強調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其中要求,金融機構承擔案件管理的主體責任,應當建立與本機構資產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和內控管理要求相適應的案件管理體系,制定并有效執行本機構的案件管理制度,負責本機構案件信息報送、案件處置等工作。
金融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主體責任,主要承擔以下職責:一是按規定報送案件、案件風險事件等案件信息;二是開展涉案業務調查,按規定報送調查報告;三是對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并開展追責問責;四是排查并彌補內部管理漏洞;五是對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重大案件,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案件情況;六是按規定報送案件審結報告;七是對案件進行通報,重大案件應當開展全員警示教育。
同時,《辦法》還明確,金融機構應當制定與本機構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案件問責制度或者在問責制度中明確案件問責情形,報送金融監管總局案件管理部門或者屬地派出機構。
定義四種重大案件情形,
涉案一億及以上屬重大案件
《辦法》指出,“案件”是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侵犯所在機構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那么,什么屬于重大案件?《辦法》規定,涉案業務余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含)以上的;自案件確認后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者等同現金的資產)等值人民幣五千萬元(含)以上,且占案發法人機構凈資產百分之十(含)以上的;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于重大案件的情形。以上均屬于重大案件。
《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追究案發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對其上一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對存在案件責任的應當予以問責。
而對于發生重大案件的,《辦法》規定,金融機構除對案發機構及其上一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外,還應當對其上一級機構的上級機構相關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等進行責任認定,對存在案件責任的應當予以問責。
此外,認定為自查發現案件的,金融機構對主動作為、發現案件的案件責任人員,可以結合其在自查發現案件中起到的作用,適當減輕問責。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明確要求,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案件或者法人總部直接管理人員涉案的,調查組組長由法人總部負責人擔任;分支機構發生非重大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其上級機構負責人或者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同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案件的,調查組組長由省級機構負責人或者其管理行負責人擔任。
案件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監管原則,
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
《辦法》要求,案件管理工作堅持機構為主、屬地監管、分級負責、依法處置原則。
根據《辦法》,金融監管總局負責指導、督促派出機構和金融機構的案件管理工作,負責金融監管總局直接監管的金融機構法人總部案件的管理工作,負責案件管理相關監管制度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金融監管總局各級派出機構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轄區內案件管理工作,并承擔上級監管部門授權或者指定的相關工作,必要時可以提級查處下級派出機構管轄的案件。
金融監管總局案件管理部門或者屬地派出機構應當指導、督促案發機構做好案件處置。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是指導、督促金融機構開展涉案業務調查,及時掌握案件調查和偵辦情況,審核相關案件報告;二是指導、督促金融機構開展追責問責和問題整改;三是開展案件調查,對金融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四是對案件是否屬于自查發現作出結論;五是必要時向地方政府報告重大案件情況;六是視風險情況組織轄區內金融機構對同類業務進行排查。
在管理流程上,《辦法》還要求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設置案件管理各環節時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質效。
比如,《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在報送案件報告后一年內查清違法違規事實、完成案件追責問責,向金融監管總局案件管理部門或者屬地派出機構報送審結報告。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時間不超過六個月。金融機構申請延期報送調查報告的,審結報告報送時限自動順延。

責任編輯:王馨茹
作者

林羽
金融原創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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