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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糾紛案牽出5000萬元詐騙案!人保財險一員工謊稱高額回報行騙,公章也為私刻?

2025-02-07 18:38:58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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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樁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牽出涉案金額超5000萬元的詐騙大案!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二審民事裁定書顯示,“85后”封某起訴建行昆明新迎路支行以及中國某某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其近10萬元經濟損失等。

  經查閱多份判決書發現,此案涉及一名關鍵人物,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原員工李蕊。據了解,李蕊以高額回報、保單質押貸款等方式詐騙他人財物,涉案金額累計超5113萬元。一份判決書顯示,李蕊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而封某一方正是李蕊詐騙案的受害方之一。

  雖然封某訴請建行昆明新迎路支行和中國某某有限公司連帶賠償,但一審法院認為構成重復起訴,駁回了起訴,隨后封某又上訴至二審法院。

  險企員工謊稱高額回報詐騙,

  涉案金額超5113萬元

  有判決書顯示,2021年9月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李蕊涉嫌犯詐騙罪一案作出(2020)云01刑初90號刑事判決,認定李蕊身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員工,采取謊稱高額回報、保單質押貸款、保單退保、偽造保險單證、虛構保險產品、冒用保險機構名義收款等手段詐騙他人財物。

  經鑒定,2013年10月到2019年1月期間,李蕊虛構事實欺瞞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向郭某、陳某等23名報案人銷售人壽保險公司和健康保險公司的分紅理財產品,致上述23名報案人向保險公司和李蕊指定賬戶支付保費資金合計51137982.04元,截至案發時,報案人名下無保險合同或保險合同均已解除。

  李蕊具體是如何行使詐騙的?以受害人之一的吳某為例,相關判決書顯示,2012年,李蕊推薦吳某購買其公司一款有保障、每年收益在15%-20%的分紅型保險。2012年10月,吳某先購買了200萬元保險,一年后李蕊幫助其退保,獲得收益30余萬元。

  在隨后的數年內,吳某多次利用建行賬戶轉賬等方式購買保險。吳某表示:“我最初用了400萬元左右投保,后面變成了730萬元保險。”

  在前幾年正常兌付收益后,吳某最終還是陷入了李蕊設下的騙局,據了解,(2020)云01刑初90號刑事判決認定李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同時,責令李蕊依法退賠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

  險企員工以個人賬戶冒充公司賬戶,

  公章為私自刻印?

  李蕊詐騙的資金去向何處?以受害人盧某為例,相關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2019年初,李蕊向淳某某推銷保險,經淳某某介紹,盧某向李蕊購買保險。

  此判決書顯示,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16日,盧某使用銀行賬戶通過POS機刷卡方式向賬戶(8367**)分五筆支付款項共計209977元,以上款項的收款賬戶戶名均顯示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

  但事實上,庭審中,李蕊自認,上述款項的收款賬戶(8367**)系其個人賬戶,并非人民財保昆明分公司賬戶。

  此外,李蕊向盧某出具的一張憑證落款處加蓋的“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業務專用章(001)”字樣印章,被李蕊自認系其私刻,不是人民人壽保險公司的真實印章。

  對于商戶名稱的真偽情況,上述封某相關判決書顯示,封某認為,建行昆明新迎路支行等二被上訴人均未核實“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系虛假的公司名稱,商戶名稱對應的真實收款人系“李蕊”,在商戶名稱與真實收款賬戶不一致的情況下,仍為李蕊開展結算業務。

  封某表示,建行昆明新迎路支行等二被上訴人疏于監管、未按法律規定對李蕊真實信息進行核實,為李蕊實施詐騙行為提供了必要條件,二被上訴人的行為對封某一方的損失存在過失。

  法庭上,封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建行昆明新迎路支行以及中國某某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9997元。

  但一審法院最終駁回了封某的起訴,原因是賀某(封某丈夫)作為(2020)云01刑初90號李蕊犯詐騙罪案件中的受害人,其財產損失已經“責令被告人李蕊依法退賠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得到了救濟。封某與賀某系夫妻關系,賀某被騙刷卡時雖刷的是封某的銀行卡,但該損失已經在(2020)云01刑初90號案件得到了救濟。封某訴請建行新迎路支行、中國某某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構成重復起訴,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構成重復起訴?

  有判決認為受害人同樣存在過失

  由于起訴被法院駁回,封某再次上訴至二審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今年1月披露了相關裁定書。對于封某的上訴請求,建行昆明新迎路支行辯稱,其認為(2020)云01刑初90號已經對封某的相應賠償進行了確定,已經存在相應的賠償人,如果在本案中再次對封某進行賠償,確實存在雙重賠付的可能。

  不過,二審法院認為,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此外,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云01刑初90號刑事判決認定,構成詐騙罪的犯罪主體系李蕊,而封某提起本案訴訟系基于侵權責任法律關系,認為建行新迎路支行、中國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監管職責導致其損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屬于要求刑事犯罪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一審法院應當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并作出裁判。

  與此同時,二審法院認為,對于封某的訴訟請求成立與否,有待人民法院通過實體審理加以認定。最終,法院撤銷一審民事裁定,指令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審理。

  不過,在李蕊相關詐騙案件中,多名受害人起訴銀行、險企索賠的結果并不樂觀。

  比如,上述盧某相關判決書中,盧某起訴了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等機構。法庭上,盧某陳述稱:“2019年1月11日,李蕊向我推薦購買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財產品,我共投了26萬。”

  此案一審法院認為,盧某持有的保險憑證中的人民人壽保險云南分公司印章系李蕊偽造并加蓋,現無確實有效的證據證明李蕊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也無證據證明其加蓋印章的行為經公司授權。

  對于盧某提出的“李蕊向其銷售案涉保險的行為對其與人民人壽保險云南分公司而言構成表見代理,則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應拘束其與人民人壽保險云南分公司”,此案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實,李蕊收取盧某案涉款項的行為經本院生效刑事裁判文書確認為詐騙犯罪行為,則李蕊對盧某所實施的該行為顯然不屬人民人壽保險云南分公司合法授權的職務行為或代理行為,二審法院不支持盧某相關主張。

  另外,從查明的案件事實來看,法院也認為盧某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過失,其在交易過程中并未注意審查李蕊是否有權代理人民人壽保險云南分公司,更未審慎審查付款對象是否是所欲投保的保險公司,最終駁回了盧某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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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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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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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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